#为了情人抛妻弃子又迁怒情人侵害后又要其命#

河北某地,男子刘某与同村离异女子郭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二性关系。刘某想跟郭某长久在一起,遂与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当刘某向郭某求婚时,郭某却不愿意。案发前,郭某甚至向刘某提出要结束两人关系。刘某无奈,又向前妻提出复婚,前妻也拒绝。刘某恼羞成怒。某日潜入郭某家,将其强奸后,抽出杀猪刀欲将其杀害。最后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强奸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有人可能要说,刘郭两人本来就是情人关系,怎么会判强奸罪呢。这里涉及到性自主权。性自主权,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个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和决定自己在性方面的一切事务的权利。他人不得侵害或者破坏个人的这种权利。刘郭虽然原来是情人关系,但并不妨碍郭某的性自主权,有权选择不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本案中,刘某违背郭某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刘某被还以故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凶杀案的判决结果涉及到的罪名有两种,一个是故意伤害罪,另一个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的定罪原则是主客观统一,即嫌疑人主观上要明知产生什么样的犯罪结果,客观上实施了能够产生这种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有人要问了,怎么知道犯罪嫌疑人的本意到底是想故意伤害呢,还是故意杀人。这要从犯罪嫌疑人的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被害人的受伤部位等,以及结合一些其他方面的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在被情人拒绝求婚,前妻拒绝复婚后,到郭某家时,不是直接进入郭某住处,而是先从厕所墙上里拿了杀猪刀。强行与郭某发生性关系后,又再次遭到郭某坚决拒绝维持关系。刘某的心中怒火已无以加复,抽出杀猪刀连续捅刺郭某。以上种种情形,已足以使刘某产生杀郭某的故意。遂确定刘某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因郭某高声呼救,家人及时赶到,使得刘某的杀人意图“欲而不能“,性质为犯罪未遂。根据量刑规则,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在婚姻关系中采取投机心理,不忠诚,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完全是咎由自取。大家应当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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