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企业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怎么办

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可见税务局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简称“异常凭证”)的管控将会越来越严格,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异常凭证,以及取得异常凭证后该如何处理?

一、异常凭证知多少
(一)异常凭证的概念

异常凭证的全称是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就是指状态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异常凭证的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释说明: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异常凭证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该这样处理:

(一)进项税额

1.尚未抵扣,暂不允许抵扣

2.已经抵扣,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出口退税

1.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2.已经办理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免退税:税务机关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三)消费税

1.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核实申请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关处理。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2021年5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采购库存商品取得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在当期全部抵扣,其中8万元在6月30日已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异常凭证。甲公司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比例为80%,并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为8万元超过了5万元标准,甲公司应当将异常凭证对应的8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其他公司向甲公司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万元

(二)甲公司税务处理:

在申报所属期为6月份增值税时,将8万元填入进项税额转出。

1.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8万元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与附加税申报表未整合:8万元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选择供应商时要多了解其相关的经营信息,采购货物时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为了少交税款而非法购买发票,如果取得异常凭证不仅不能抵扣税款,还可能导致公司以后开出去的发票成为异常凭证,到最后得不偿失。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异常凭证的相关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来源:百旺金穗云服务(bwjsy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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