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程序手册》之(十九):一审程序的主要环节
刑事第一审程序即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初次审判。第一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依照法律就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作出裁判。刑事第一审程序包括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可以分为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三个基本诉讼环节。我们主要介绍其中的庭前会议与法庭审判。
一、庭前会议
(1)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2)庭前会议内容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3)参加人员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4)庭前会议结果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二、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可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1)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宣读法庭规则;
(五)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由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出示证据。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就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使审判人员当庭听取被告人辩解,弄清案件事实。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征得审判长的同意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直接讯问被告人。
证人作证应个别进行。对证人的陈述有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应要求证人进一步陈述或说明,对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应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
在出示证据之前,公诉人、辩护人应首先向当事人问清该物证的特征,然后再向法庭出示,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由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说明理由和依据。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公诉人发言;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自行辩护;④辩护人辩护;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必不可少的诉讼权利。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进行补充陈述。
(5)评议和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三、审理结果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六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十)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依照本解释第十八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具有第二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四、实务探究—律师开庭前的准备
辩护律师的工作有三大板块,会见、阅卷和开庭。开庭是律师工作的重心,也是中心,会见和阅卷是基础工作。
会见的主要事项有:
1.告知事项。律师要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具体流程、法庭的布局,越详细越好、当事人了解越多,在法庭上就会从容自然。
2.确定辩护方案。
3.对关键的证据和当事人交换一下质证意见。
4.发问练习。会见时把准备好的发问提纲与当事人沟通一下,知道当事人的答案,方能做到心中有底。
除此之外,开庭前会见中,律师要注意安抚当事人的情绪,给其一定的鼓励。
律师开庭前所做的大量准备工作,高度凝练之后体现在文案上,即“三纲一词”—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词。
发问提纲的使用率相对较低,法庭上公诉人先讯问,律师的发问提纲就被打乱了。但发问提纲就是将案件事实和情节以问题的形式进行拼图,这个图储存到大脑中,即使被打乱,也是根据案件拼图进行发问。
证据在开庭前基本固定,质证提纲如果准备充分,在法庭上就能够直接使用。
举证提纲就是将辩方的证据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组合。
至于辩护词,要力求精准、简洁,不需要一口气说几个小时,要考虑听众的感受。在有限的时间里用准确的语言表达意见,这是律师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