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关于科技成果评价,《意见》中列出10条系统全面的政策指导性建议,同时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本意见出台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工作。客观地说,从宏观层面的指导建议到中观层面的具体细化再到微观层面的落实与践行,这期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重要的一点就是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根据国际通用分类标准,科研活动按照属性可以分为三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科研成果也相应地划分为三类。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指出: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客观地说,这个分类评价体系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理论上各类成果的评价主体也是明确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基础研究成果所依托的同行评议,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面临着两个问题。第一,学科日益分化,同行被严重细分与稀释,在某个高度细分的领域,同行评议几乎处于透明状态,如何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就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国际“小同行”评议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本国小同行不足的困境,但运行成本也是极其高昂的,导致难以实现大范围运用。第二,同行评议本身也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历史性评价工具。它只能最大限度保证成果的合规性与严谨性,但由于个体认知的局限性,一旦遇到颠覆性成果,同行评议往往处于失灵状态。
其次,应用研究成果的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运用的原理在于把生产端和消费端直接挂钩。应该说,这种评价模式是比较客观的。用户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肯定会对成果给予最严格的评判,并尝试压低成果价值,以此达到用户收益的最大化。至于社会评价,由于评价主体来源的广博性与时间的不确定性,此类评价是成果生产端无力操控的,因而同样也是客观的。但由于每个人的知识背景与感受体验的差异,导致其评价结果不一定是正确的。
再次,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的评价模式实质是突出市场的作用,这是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做法,只要市场化继续深入,把这方面的评价权真正交给市场即可,政府只需提供规则和监管的制定与执行。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第三方评价,关于这个构想已经提出很多年了,但目前还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是其独立性与核心竞争力难以保证。因此,关于第三方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的内在机制与原理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另外,在科技成果评价的职责划分上,政府应重点聚焦基础研究,其他两类成果的评价交给市场和行业用户即可,为政府松绑才能有时间制定出更科学可行的政策。
要解决这些问题,可探索采用分布式评价,再配合分类评价,以真正化解末端的评价压力。分布式评价模式是基于对科研活动结构的分解而来的,即科研生产前端、中间过程与科研产出的末端。对此,可作如下探讨。
第一,成果评价从科研末端适当向科研前端转移,可探索小额科技贷款机制。毋庸讳言,基金项目作为科研活动的重要支撑手段,其评审在所有科技活动中的影响面非常大,它运行的本质就是国家对未来成果的预定模式。因此,小额科技贷款的优势就在于,其一,科研风险在国家与研究者之间进行适当分担;其二,它能降低项目申请的“内卷”程度,并对广大科研人员起到支持作用。其操作也比较简单,可设定一个基本准入门槛,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申请小额贷款,最后贷款人用认定过的成果还贷。这个过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并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相当于从科研前端开始分流,同时这也是政府科研拨款模式改革的有益探索。
第二,适当扩大成果的赎买机制,为颠覆性创新成果留出被承认与补偿的通道。这些年,在成果赎买制方面已经有所进步,如各种后期资助等,但是力度还远远不够。成果赎买模式对于应用研究成果以及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比较有效,在市场中也早已被广泛运用,如专利、技术转让等。再比如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等,由于同样关涉自己的切身利益,因而对成果质量评价的可信度也比较高。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需完善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科技金融投资机构的规范化运作,以此来提升后两类的科技成果评价质量。另外,成果的赎买制还可以改善基础研究成果评价中出现的评审失灵现象,从而起到很好的查漏补缺作用,这对于那些从事基础研究,尤其是那些取得了颠覆性成果而又暂时不被世人认可的研究来说意义重大。
第三,用时间换质量,提升三类评价的质量。所谓用时间换质量,是指由于成果质量与性能的展现是需要时间的,如果延长成果的展现时间,那些质量差的成果自然会被时间淘汰,而那些高质量的成果则会逐渐被人们认识到,这样既可以减少需要评价的成果数量,也能让一些影响评价客观性的社会因素在时间的过滤器中被过滤掉。对于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来说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