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辩护词精选(四)
四、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虽然受贿数额巨大,但仍有诸多可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客观深入的分析这些情节,对于准确量刑具有重要价值。
(一)被告人受贿的具体行为方式表明,与受贿犯罪的诸多表现形式相比较,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应视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1、证据表明,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在办事前没有想到收钱,更没有明确约定收多少钱,只限于事后被动接受钱款,本人从未有过索取行为。包括:杨荣出口香烟第一笔(一万三千大箱)一节,舒建 95 年帮忙贷款,96 年送钱一节,王伟 97 年帮助协调合同纠纷,99 年收钱一节,邹丽佳 96 年 8 月批示同意与云南红塔集团合作,96 年 9 月送钱一节。
2、证据表明,被告没有明显地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包括:葛建辉调动问题、舒建贷款问题、王伟合同纠纷问题、和丽伟药品许可证问题、吴新元修过街天桥和首饰加工权问题、邹丽佳的合作问题、李忠平的任职问题、李镇桂的境外开办烟厂问题等。
综合分析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被告虽然受贿数额巨大,应属情节严重,但还应当注意到,在受贿犯罪中受贿数额并不是决定犯罪情节的唯一根据。受贿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也明显地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从而也应当成为衡量其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根据。
受贿犯罪的基本特征是:1、利用职权;2、谋取利益;3、收受财物。但在不同的案件中受贿行为所表现的具体形式在前述三个环节却各有不同。下列图示可以比较清晰地反映出受贿形式在危害程度上的具体差别:
以上图示的排列顺序可以反映出受贿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中所反映出危害程度的差别(自上而下呈现出由重到轻的趋向),其中连线处所表明的是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方式,即直接(或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被动收受财物。由此不难看出,从行为方式的角度,在受贿罪的多种表现形式中,相对于其他形式而言,被告人的行为显然是属于情节最轻的一种情况。
据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不仅要注意到受贿的数额,还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受贿的具体行为方式,不应忽视这一方面的从轻情节。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彻底坦白。这种积极认罪、悔罪态度在侦查过程中和庭审中均得到充分体现。
2、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符合予以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分析各种情节,经全面分析衡量后决定最终应该适用的刑罚。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已可予减轻处罚,但客观全面地分析、衡量其他各种从轻情节,对于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的程度,即决定刑种和刑期时仍有重要意义。
利 用 职 权 方 式
直接
间接
谋 取 利 益 性 质
非法利益
不正当利益
正当利益
收 受 财 物 方 式
主动索取
被动收受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对前述关于犯罪情节的分析与评价予以重视,在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具体程度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李嘉廷虽然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但辩护人对其中部分事实的定性及数额的认定提出前述异议,请法庭予以慎重判断和进一步查实。关于对被告的量刑,请法庭根据被告的重大立功表现并综合考虑其他从轻情节,依法对被告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嘉毅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