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令真的可以随意杀人吗?别被电视剧骗了,清朝律法也是讲程序的

县衙

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经常能看到这样一幕:清朝某皇帝年间,青天大老爷坐在堂上,头顶上悬着“明镜高悬”的匾额,下面跪着贫苦小民,此时的小民也许正在向县官诉苦,请求主持公道。县官经过一番思索后,便做出判决,轻则坐牢,重则处死。很多人习以为常,但是这种情况其实基本不会发生。在清朝,莫要说死刑,即便是坐牢也不是区区一个县官就能议定的。那么,清朝到底是怎么审判犯人的呢?

一、怎么打官司?

众所周知,清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可以划为四等,清承明制,依然将行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级区划,在省一级的长官有总督、巡抚、布政使(藩司)、按察使(臬司)等;省以下有道(清初类似监察,后逐渐形成固定府邸),长官为道员;接着是府(与府平行的还有直隶州和直隶厅,长官分别为知州、同知等),府的长官为知府;最底层的是县(与县平级的还有一般州、一般厅,长官名称同上),县的主事官叫县令,因为经常跟平民打交道,又被称为“父母官”。

如果平民之间发生案件,究竟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由受害者或者与之相关的人向最低一级的政府——县令(或一般州、厅)提出诉求。请注意,诉讼一开始只能向最低一级的直管政府提,不能越诉,清朝是严令禁止越诉的。即便受害者越诉所讲的是事实,也要受到杖打五十下的处罚,并且发回县级审判。县级政府的权力说大也大,因为一个县内所有的上诉他都要审判;但是说小也小,县令只具有判定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的权力。比如瓜分家产、夫妻离婚、土地纠纷之类的,这在古代被称为“细事”。并且县官所能使用的刑罚仅仅只有笞刑和杖刑。

周星驰版县官形象

清代的刑罚共为五大类,分别是笞、杖、徒(坐牢,最高三年)、流(流放当兵等)、死(正常使用绞和斩)等。县官能够使用的仅仅是前两种,一旦犯人所犯罪行所适用的刑罚高于笞、杖级别,就要报送上司。所以,县官的司法权力可以这么概括,即“审”权很大,“判”权很小。

县令的上一级机构是府。古代的长官一般身兼行政、司法权,所以审囚决讼也是知府的责任。知府的司法权力也不是很大,对县令送来的卷宗仅仅只是做出判语。一方面,如果知府认为县令的判决不符律例或证据不足,就会打回重审或者交给其他州县审理;另一方面,知府认为符合判决要求的就会写上判语,然后提送到上一级机构。府的审判权并不比县令大上多少。此外,知府也会直接处理一些直隶于他的民事和刑事诉讼。

《康熙微服私访记》安平知府形象

二、皇帝才是全国最大的法官

府的司法上级是臬司,也就是按察使。按察使是明清时期的风宪部门,掌管监察司法等有关事宜。臬司所要处理的仅仅是府县报送上来的案子,要么打回重审,要么汇集刑案,再次上报。同样的,他没有高于府县的刑罚权力,也没有处决的权力。

稍微有一点权力的是督抚,但是依然没有处决犯人的权力。督抚在清朝的地位比于六部,这样一个重量级单位,仅仅只有判决“徒刑”的权力。徒刑相当于现在的蹲监狱,不过会伴随着体力劳役等附加处罚,另外本县人不会在本县坐牢。到这里,如果能够用徒刑解决的案件,也就不会再上报了,如果还解决不了,就还需要上报。

而经过督抚再次上报的刑事就比较严重了,处罚也较重,分别是流刑和死刑。上报的部门分别是刑部和皇帝。一般来讲,流刑截止到刑部,刑部有权力审批督抚送上来的这类案件,可以决定流放囚犯一千五百里还是三千里。至于死刑,必须要经过皇帝审批。先由督抚等大臣上死刑题本给皇帝,皇帝将死刑案交给三法司会审,他们讨论后,再交给皇帝判决,皇帝才是最高的大法官。

所以说,县官、督抚就能决定平民生死的情况是根本不存在的。死刑在清朝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

三、皇帝的司法特权到底有多大?

在我们看来,中国自秦始皇建立秦朝开始,专制程度呈波浪式上升,到明清时期,皇权已经达到了高潮。清朝作为帝制的最高峰,皇帝肯定是至高无上,生杀予夺,视民如草芥一般。但是,历史上的清朝皇帝真的如此吗?我们来看一个案列:年羹尧案。

年羹尧,汉人,进士出身,为人十分机敏,于康熙期间,就逐渐靠向未来的皇帝——雍正帝。当时康熙因为屡废太子,儿子争权而烦心不已,谁也没有想到最后的皇位居然是四皇子胤禛的。由于年羹尧投靠得比较早,也因为他作战勇敢有功劳,所以在雍正即位后,对其百般嘉赏,授抚远大将军、封三等公爵,加太保头衔等,可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渐渐的,这位大臣就骄横起来了。

雍正二年十月,年羹尧上京面圣,途中居然要群臣跪送和跪迎,跪着的大臣居然包括总督和巡抚。督抚何许人也?让他们跪着,岂不是就把自己当成了皇帝?不仅如此,他把大臣当做下属,平行文书自称“令谕”,对雍正帝的圣旨不行礼仪,甚至已经发展到大臣先跪年羹尧后跪雍正帝的地步。雍正的眼里容不得沙子,自然也容不得这样一个越制的大臣。不过雍正并没有立马拿下他,尽管他有这个权力和能力,但是雍正帝还是选择按照程序走。

年羹尧

清制规定,官员犯法不能直接捉拿,需要有人向上请奏。像年羹尧这样的皇帝红人,哪有人敢上奏。于是,雍正逐渐给大臣透露年羹尧已经不受宠的的信息,并且警告一部分人,不要跟他走得太近,以免惹火烧身。朝中有机灵的人,已经看到了风向。雍正三年三月,四川巡抚上京控诉年羹尧,这是一颗投向平静池塘的石头,虽然小,但是涟漪已经逐渐展开。雍正三年四月年羹尧被降为杭州将军;接着,山西巡抚、八旗都统、内阁、詹事府、翰林院、九卿等接连上劾年羹尧。雍正三年九月,雍正帝见时机已成熟,就逮捕年羹尧,下刑部监狱,令三法司会审,最终依《大清律》定其九十二条大罪赐死。

在这个案件中,皇帝尽管有能力,但是始终按照程序走,对年羹尧的惩处也完全符合官员死刑流程。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对于聪明的帝制君主来说,维持法的秩序才能保证这个国家的平稳运行,而不是我们所想的那样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雍正

文史君说

与我们固定的思维不同,清朝的法律程序是很严格的,莫说是县令,即便贵为总督、尚书,也没有权力去处死一个平民。对于古代法制,我们需要理性地看待,而不能一味地贬低、误解,甚至割裂古代与现代法制的联系。

参考文献

赵尔巽等:《清史稿》,中华书局,1998年。

郑琴:《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作者:浩然文史·士为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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