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为什么建议刑责年龄调整至13周岁?

全国两会即将到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肖胜方在议案中表示,十三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13岁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面貌成熟。

此外,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普遍出现早熟现象。一方面,由于电视机、互联网、新媒体的影响,当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获得丰富的知识,了解新鲜的事物,能更快地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但同时也会接收到负面信息,进而影响其心理发育。另一方面,学校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强了重视,因此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会相应提前。

“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凸显。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也在变大,手段残忍,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肖胜方表示,由于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收容教养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予以惩罚。但是这样的惩处对受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公的,且根本无法达到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作用。

“这样的做法还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有恃无恐地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同时会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从而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和威慑作用。”肖胜方说。

肖胜方表示,即使降低为13周岁,在国际上也不算最低,目前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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