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摔伤、超市以保洁外包为由拒赔,到底该不该赔?
2019年10月一天上午,张女士在一家超市的地下一层水果区购物,不料突然滑倒。超市员工呼叫了救护车,并将张女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腿三踝骨骨折,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事发后,张女士称,当时超市的地上有很多水渍,要求超市赔偿。超市表示,保洁工作已经外包,所以超市不应担责。几经协商,张女士与超市均未达成一致,张女士以超市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保洁公司未将地砖上的水渍擦拭干净为由,将超市和保洁公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赔偿12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超市代理人出示了现场视频和照片,证明事发时地面并没有明显水渍,其推测是因为张女士自己的鞋底已经磨平,加上地面潮湿的原因才导致其摔倒。所以,超市一方认为,在本案中,张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超市一方还提出,超市与保洁公司已签订清洁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消费者因清洁问题摔倒,由保洁公司承担责任。
保洁公司一方则认为,超市才是负责安保义务的主体,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在地面积水的情况下导致消费者受伤,才由保洁公司承担责任,但本案并非因积水导致张女士受伤,所以保洁公司不该承担责任。
根据现场证据,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事发地点周围地面上存在明显污渍划痕,另外,张女士所穿着鞋子底面存在磨损情况,较为光滑。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摔伤是地面不整洁及其自身鞋子磨损共同导致。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与保洁公司签订清洁服务合同并不是其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因此对张女士的损失,应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张女士自身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根据实际损失支出,法院作出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超市能否通过“外包”形式,把安全保障义务转移给保洁公司。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律创设的特殊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并不能使其免除该项义务,其仍需确保该项义务被正确履行。具体到本案,超市作为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虽然可以将保洁服务等内容外包给专业的保洁公司来进行,但该做法并不能转嫁超市应承担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最终责任仍应由超市承担。
《民法典》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较之前的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将原先的公共场所扩充为了经营性场所和公共场所,因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都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