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落光缆线绊倒两人,“先倒者担半责”值得商榷
作者:刘婷婷 法学副教授
因为一根脱落的光缆线,引来了一场云遮雾绕的官司。
纠纷本身并不复杂。2019年10月13日清晨,河南邓州44岁男子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挂碰到路边脱落的光缆线,随后路过的老妇人徐某也被绊倒。王某将徐某送往医院,并垫付了最初的医药费。徐某出院后,将王某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2020年10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联通邓州公司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12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判决王某和联通邓州公司负同等责任,各赔偿徐某30489.09元。
换位思考,任何一个人站在王某的立场,可能都会有点想不通:明明自己也是受害人,为什么没有人为自己的绊倒受伤负责?明明自己是见义勇为,还帮助了下一个被绊倒的人,为什么也会成为被告?明明是联通邓州公司所属的光缆线脱落,造成路人被绊倒,为什么一审判决,受害人倒成为了负主要责任者?明明根据监控视频,另有一辆大货车造成光缆线脱落,为什么二审变成了受害人和联通邓州公司同打50大板?
法院审判案件,查明事实真相是前提,这也是判决能不能立得住的根本所在。尽管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后两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都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车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王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可问题是,这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能代替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据王某姐姐称,后来在警方处看了事发地的监控视频,“事发当日的凌晨三时许,曾有一辆大货车通过,剐蹭到了光缆线,致其脱落”,“王某被绊倒后,紧接着,在王某对面方向、推着人力三轮车通过的68岁老人徐某也被光缆线绊倒在地”。对于法院而言,查明王某姐姐所称是否属实并不困难,只需调出监控视频即可查明,如果属实的话,那辆大货车才应该是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始作俑者,王某和徐某一样都是受害人,根本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老实说,这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的确令人不解。清晨路上横亘一条脱落光缆,路人谁能“秋毫明辨”?“案发后大货车逃逸,案件目前尚未侦破,但因距离王某和徐某的交通事故发生间隔了三个多小时,属两次事故”,但查看道路交通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明文规定,须以交通事故发生间隔时间长短来划分次数,如此论调简直匪夷所思。联通公司对所属光缆线应承担管理职责,这份职责是全天候的法定职责,如以“光缆线脱落发生在凌晨,不在维修时间内”,“凌晨他公司又没接到报案,不可能知道它的线被挂断了”为由,未将联通邓州公司纳入事故责任认定,显然也有开脱之嫌。
从法院的判决看,还有适用法律不够准确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光缆线脱落的确为经过的大货车,王某不仅不应该对大货车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反而可以要求联通邓州公司、路过大货车等主体,就光缆线脱落给自己造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光缆线脱落绊倒路人,反倒要求路人埋单,这样的判决让人感到有失公允。有关部门应全力侦破案件、缉拿肇事司机,重新检视事故认定书和司法判决,作出更合理的责任划分,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