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七招)——“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导读 ·
今天,万益案件执行部将使出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七招——“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为您详细介绍执行程序中若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的分配顺位、分配比例和分配数额等不服时,该如何救济?实现自己债权的最大化。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郭小镜 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郭小镜:王律师您好,经法院判决,阳小康的林木公司应向我偿还借款15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是林木公司除了我这笔债务之外,对外还存在多笔债务。最关键是,林木公司目前只有一套房产了,且现在桃桃岛法院已经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这种情形下,我的借款还能要回来吗?
王律师:郭总,别急,您先详细说说您与阳小康林木公司之间的案件情况吧。
阳小康的林木公司于2018年4月以投资茶叶为由向郭小镜借款150万元,年利率为24%,约定2019年4月一次性还本付息。但债务到期后,林木公司没有偿还借款。2019年6月郭小镜把林木公司起诉至桃桃岛法院,同时申请保全林木公司名下的烟雨楼,因林木公司此前涉及其他案件,此次保全为轮候查封。2019年9月桃桃岛法院判决林木公司向郭小镜偿还15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郭小镜向桃桃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获悉,林木公司存在多笔债务,标的至少2000万元,目前可供执行财产只有一套房产烟雨楼,案涉烟雨楼已被该院首封的另案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欧小克申请拍卖,拍卖得款1780万元。
接受委托后,律师经调查发现,林木公司除郭小镜的借款150万元及36万元利息外,还有4笔债务:
(1)欧小克与林木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桃桃岛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林木公司偿还欧小克借款本息共计312万元,且系其申请首先查封林木公司的烟雨楼。
(2)沐小慈与林木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桃西岛法院也做出生效判决,林木公司偿还沐小慈借款本息共计210万元。
(3)桃桃建筑公司与林木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桃东岛法院生效调解书,林木公司应于2019年12月一次性向桃桃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900万元。
(4)桃桃岛银行与林木公司之间的到期债权即借款本息545万元,且案涉烟雨楼提供物权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前述林木公司的债务合计为2153万元,但可供执行的唯一房产烟雨楼拍卖后获得款项仅有1780万元。
在王律师向桃桃岛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同时,沐小慈、桃桃建筑公司、桃桃岛银行也都向桃桃岛法院就案涉烟雨楼的拍卖款项申请参与分配。
桃桃岛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后作出以下顺位执行分配方案:支付案件诉讼费用,包括被执行人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清偿享有优先权的桃桃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清偿享有担保物权的桃桃岛银行的借款债权——郭小镜、欧小克、沐小慈同一顺序受偿,若剩余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的,按照各自所占债权总额比例进行分配。
万益执行部在收到该财产分配方案后,为保障委托人权益的最大化,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桃桃岛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四条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的工程款仅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应将违约金计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且作为承包人的桃桃建筑公司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6个月内未行使优先受偿权,桃桃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已超出优先权的期限,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已变成一般债权。
(2)桃桃岛银行与林木公司的借贷纠纷未经裁判文书确认,且将《抵押合同》约定受偿范围之外的利息一并计入参与分配,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3)被执行人林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金钱债务,且均未有约定的情形下, 一并将迟延履行利息计入进行分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桃桃建筑公司、桃桃岛银行提出了反对意见。律师收到反对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遂以前述异议理由,向法院起诉桃桃建筑公司、桃桃岛银行,并请求法院重新作出分配方案。
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认定:
1.桃桃建筑公司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2.对于桃桃岛银行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桃桃岛银行系案涉烟雨楼的抵押权人,享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但《抵押合同》约定受偿范围之外的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3.由于处置款不足以支付全部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计入本次分案方案。
桃桃岛法院执行局依据该份判决重新制作了分配方案:支付案件诉讼费用,包括被执行人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清偿桃桃岛银行约定受偿范围内的借款本息;——剩余款项,桃桃建筑公司、桃桃岛银行、郭小镜、欧小克、沐小慈根据各自债权所占总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足部分,待发现被执行人林木公司有其他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本轮分配后,万益案件执行部的委托人郭小镜实现的债权比第一次的分配方案中实现的债权多出了可不只一点点!
各位看官,通过这个案例,是否能看出一些在执行分配阶段暗藏的玄机呢?可以想象,如果本案中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郭小镜实现的债权可能只是九牛一毛!因此,如果您想亲身体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这一绝招的妙用,当然应当委托万益案件执行部,为您实现权益的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去的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2006〕第54号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执行程序中如何参与分配,并为实现自己债权最大化,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参与分配的条件:(1)必须有多个债权人存在,且仅限于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或对被执行财产享有优先债权、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2)对同一债务人即被执行人提出债权清偿的请求,而且被执行人仅限于公民或其他组织,若是法人,其资不抵债时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对该法人实行破产还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4)必须已有申请执行人发起的执行程序在先存在,其他债权人也只能就已经采取执行措施所得财产主张其债权,对于没有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不能参与分配;(5)参与分配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2、清偿顺序:(1)扣除执行费用;(2)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各优先债权或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关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3)普通债权,一般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对被执行财产系诉讼时已先进行财产保全,但诉讼尚未结束未获得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认的债权,以诉请的债权额为限参与分配,相应份额应予以提存,待债权确定后在交付给债权人;(4)未清偿的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3、提起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一般是对于执行分配方案中所列的债权数额及其利息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或者对分配方案涉及的无执行依据的债权是否存在及其数额多少、无执行依据的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是否成立及有效、分配顺序是否合法等提出异议。且应在收到执行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4、执行分配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系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普通债权,不论查封措施的先后或执行申请之先后,一般按照其债权数额按比例受偿。但对于企业法人,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降龙十八掌第八招式又是什么?是否正是一招能为你解决燃眉之急的掌法呢?请听万益执行部的下回分解。下周一,我们不见不散!
黄文柳
黄文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吴俞霞
吴俞霞,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争议纠纷、公司非诉法律事务。
罗绍之
罗绍之,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破产与重整、公司治理、并购;执行;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