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五)减资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减少注册资本,虽不如增资发生的频繁,但也会偶尔发生,企业之所以的减资,通常情况下是由于公司严重亏损、公司资本剩余、公司分立、融资需求失败等。
对于企业减资,按《公司法》的要求,要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减资分为全体股东同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两种。同比例减资即所有股东按一定比例减资;不同比例减资即有的股东减的多,有的股东减的少。不同减资形式只有对股东权益产生影响,税收上的处理应该是一样的。
对于企业减资,在税法上因持股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持股股东是企业法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分为四部分处理:
一是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二是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其余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
四是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持股股东是自然人的,其投资收回的所有财产都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减资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由于企业资产的权属发生变更,因此,还存在一个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政策法律依据: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企业所得税法》26条第2款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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