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会计准则最新调整
2018会计准则最新调整
2006年,中国建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性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2010年,响应二十国集团关于建立全球统一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倡议,中国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2014年,财政部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财务报表列报等8项新制定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保持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又迎来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印发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就在2018年元旦,财政部又出新规!大家的财务报表大调整!盘点一下2017年对大多数企业普遍影响的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
事实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是实质性的,也将是持续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而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一营业外收入大瘦身
2018会计准则变更调整
政府补助、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都不能在营业外收入里面披露了。所以各位会计朋友,年末一定要检查一下你们的财务报表是不是已经将上面的2项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进行披露了!
二四小税不可以通过管理费用进行核算了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这些之前一定要强调的四小龙,现在改天换日必须通过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了。
记住,一定要先计提,然后缴纳的时候冲减应交税费科目。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改成了税金及附加
这个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就是去掉了2个字。但是也要改一下,只是让人看到你是知道这个变化的。
啥也不说了,大家自己去找一下繁琐的文件,自己去学习吧!有问题的,下面留言,咱们共同讨论。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17年12月25日
《资产负债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资产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新增“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负债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2.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中国上千万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不仅需要了解、熟悉、掌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而且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实务操作或审计,能够把企业会计准则转化为生产力。为了方便广大财会人员全面系统地了解最新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难点重点、账务处理等最新变化,解决各单位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落地实施中遇到的诸多问题,高顿于5月16-17日,5月22-23日,6月21-22日携手财税专家分享《2018中国会计准则最新调整与实务应用》课程,帮助您掌握相关的财务制度最新变化及执行尺度。
文章来源:< 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76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