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的质证意见不宜当庭提交
书面的质证意见是在庭前制作的。但是庭审过程千变万化,公诉人及当事人对我们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可能有各种不同说法需要回应。另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公诉人都拒绝将举证提纲提前交给辩护律师查阅,尽管我们也曾多次争取,但是公诉人要么坚决反对,拒绝提交,要么敷衍了事,提交的很不完整,反而误导辩护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庭前对公诉人当庭要提交哪些证据及举证的顺序,实际上是不知情的,只能猜测,这时候制作的书面的质证意见与公诉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脱节,存在公诉人当庭举证的某些证据没有质证或者说质证不充分,不完整,对公诉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没有质证,对没有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另外我们的质证可能与公诉人举证的顺序也会出现不一致,影响法官的判断,影响办案效果。
所以,本律师建议不要当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而应当在庭审后,根据庭审情况对书面的质证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后再提交法庭更为妥当。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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