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末位淘汰制被开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承担赔偿金
事件回放:
2014年3月10日,彭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彭其任招商专员,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14日止,月工资3500元,提成按公司制定的提成方案执行。2016年2月17日,某实业公司以“按2015年度招商人员激励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该员工予以淘汰”为由,解除了与彭某的劳动关系。
(新闻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件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二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能看出末位淘汰制并不能作为公司解雇员工的理由,根据最高法的意见:末位总是存在的,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处于末位区分开。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岗位,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语: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要注意“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否则只能拿到赔偿金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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