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频发,刑法不能缺位!
上一次携程虐童事件爆发还不到一个月,又发生这样的恶劣事件,在法治社会,绝大多数社会问题都可以而且应当归结到司法途径来进行解决,面对这样的极端恶劣的虐童事件,刑法必须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绝对不能缺位。
目前来看,涉案的红黄蓝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触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问题不大: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罪名是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之所以将这一行为纳入刑法,也正式因为社会上这样的类似行为越来越多发,却难以得到有效处理。因为之前的虐待罪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进行虐待行为,而且虐待罪还是自诉案件,不告不理。
所以这一罪名的设立一是在回应虐童问题多发而产生的社会需求,同时也是近几年这种事情被越来越多关注和报道的因素之一。因为之前曾有过类似的虐童事件,只要没有导致幼儿轻伤以上伤害的,基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一般赔礼道歉,单位赔钱辞退涉案员工,造成的社会影响也相对较小。
刑罚的作用一是处罚行为人,实现特殊预防,二是警告类似人员再实施这一行为实现一般预防。所以国家的立法在不断跟进社会需求,更需要的是在司法中保持高压,违法必究。
至于性侵一事,答主看了一些报道,在相对来说较为权威的媒体报道中还没有提到这一事情,目前只有一些网贴中对此有相关陈述,所以暂时还难说相关人员涉嫌性侵幼童。
之前答主参与过性侵儿童的知乎圆桌,在里面对性侵幼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过很多论述,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些可能有用的点,供大家参考吧。
1、男童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但男童是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如果有人对男童实施猥亵,是会构成猥亵罪的;
2、对儿童实施猥亵不需要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有猥亵行为,哪怕儿童本人不反对,甚至觉得有意思有主动行为,涉案人员都是触犯猥亵罪的,因为法律推定儿童没有性自主意识;
3、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不管幼女本人是否同意都一样构成强奸罪,而且刑事司法中对幼女型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采取接触说,就是只要双方有性器官的接触就是犯罪既遂,以强奸罪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中从重处罚;
4、多人轮流实施强奸行为的加重处罚、当众实施强奸行为的加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多次的加重处罚,这些行为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