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 EPC”可否规避“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博主讲堂】课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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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隆建通 薄著

来源:信贷白话

当前基建领域流行的'投资+EPC”模式,多数采用这种模式的地方政府和建筑企业,其目的主要是规避“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其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将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换言之,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政府投资工程垫资施工将从“违规”沦为“违法”。

这一规定为屡禁不止的施工单位垫资再次敲响了警钟。为规避这一规定,部分地方政府和建筑企业多采用以下办法应对:

一是在“垫资”的定义上打擦边球,将垫资定义为仅限于“硬垫资”,即: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是垫资,否则就不是。他们采用在合同中不约定垫资,而是约定滞后的形象进度付款节点,或在实际操作中拖欠、延期付款的所谓“软垫资”方式,以规避“施工单位垫资”。
二是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规避,如用“投资+EPC”方式,将政府投资项目转化为“企业投资项目”,然后由建筑企业的关联企业借款于项目公司,或者将建筑企业对项目公司的出资计算利息。因为不是政府投资项目,是“企业投资项目”,这些都属于企业之间的往来,从而规避“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这种做法行得通吗?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
《政府投资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条例》第九条进一步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也就是说政府投资项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投资,一种是资本金注入。

2020年3月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则对这两种方式给予了解释。该文指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政府投资包含哪些投资项目和范围呢?《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也就是说,上述领域的项目,如果使用了政府的资金,且政府是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资金的,就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基建领域的“投资+EPC”方式,一般是由政府授权某城投公司做项目单位,然后招引建筑企业做投资人,由城投和建筑企业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从而将政府投资项目转化为“企业投资项目”。
对于项目的建设资金,则以建筑企业的“资本金”+建筑企业的关联企业向项目公司借款的方式筹集。
然后,在地方政府有土地出让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后,以附加“绩效考核”的方式向城投公司支付“服务费”“补贴费”“返还开发成本”等,由城投公司支付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向建筑企业的关联企业归还借款,并对建筑企业的出资支付利息或资金占费用。
对出资计算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是个很奇葩的事情,这其实就是在说,我这是个“假投资真借款”。可就是广泛存在,我们看到,大量的“投资+EPC”项目的中标公告上有投资回报率的约定。是的,我是有点奇葩,但是,我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你管得着吗?
这是真的政府投资项目吗?
根据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政府投资资金是这样安排的:
对于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由政府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
对于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指定企业行使所有者权益。
也就是说,对于没有经营性的纯公益项目,是不能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能够成为企业投资项目的,应该是经营性项目。
同时,对于非经营性项目,也很难解释,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为什么要投资于一个非经营性项目,而这个项目本身就是由政府决策上马,并最终由政府资金进行成本覆盖的。---除非,你“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工程利润。
如果项目本身没有经营性,最后项目的建设成本,实质上是靠财政资金进行支付的,整个投资成本要靠未来支付的财政资金进行回收,这种项目还是会被认定为政府投资项目,而实际上,它也确实就是政府投资项目。
其中,未来以财政资金支付(如预期土地出让金)还会构成政府的中长期支付责任,成为政府的隐性债务。
正常的企业投资行为,应该是为获得投资利润或获得投资资产,投资项目形成的经营利润是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投资形成资产应该归属于投资者所有,。当然,投资者应该是自负盈亏的,其出资的资本金应该靠投资的利润进行回收,其亏损也应该靠本钱(资本金)去弥补。这也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说的“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其实也是投资常识。
所以我们为什么说,要区别真假“投资人”项目,假“投资人”项目不能规避“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根据以上的分析,要成为真的投资人项目,并且规避“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有一定的经营性。投资人是为获得经营收益而投资于本项目的,不是为了工程利润而投资。
二、股东出资于本项目的资金应该是自有资金,而不是来自于政府的资金。
三、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之一的城投公司,不应该是一个纯平台公司,可以是一个市场化的国有企业。它的收入中除了来自于政府的资金之外,有经营性资金,经营性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出资。这一条件可帮助解释两个问题:
1、它对项目的出资不是来自于政府(否则就成了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2、它对于项目公司的支付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而不是政府资金(否则就成了纯政府付费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项目应该立项在企业名下,由企业(股东或项目公司,最好是项目公司)做项目法人单位。如立项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名下,那当然是政府投资项目。
五、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所有,未来不移交政府,也不存在政府回购。
六、以股东的真实出资+以项目的经营收入开展的市场化融资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七、考虑到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政府可以财政资金进行补助补贴,但每年补助补贴的金额应小于当年项目的经营性收入(低于项目总收入的50%)。补助补贴以绩效考核为前提,并且不与项目的融资还款挂钩。同时,这种补助补贴也并非事先约定的刚性支付,而是事后的或有支出事项。

工 隆 建 通 智 库
【博主讲堂】
链接:政府和城投融资新逻辑
8月19日泰安
主讲人:薄著

【课程内容】(开课时会根据最新情况调整):
一、“十四五”地方政府投融资新逻辑与新方向
(一)“十四五”规划与政府投融资新理念
(二)重磅政策重塑逻辑
逻辑一: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逻辑二: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逻辑三: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
逻辑四:做大做强城投
逻辑五:改变政府资金使用方式
逻辑六:以土地的最终产出规划项目
应对一:发展EOD模式
应对二:开展城市更新
(三)“十四五“基建五个新特征
二、存量资产融资及项目现金流的构造
(一)流域治理项目存量资产变现案例
(二)公共服务网络存量资产变现案例
(三)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依据
(四)存盘资产融资的创新模式及其意义
(五)到底是REITs还是银行贷款?
(六)REITs试点的银行机遇
(七)如何为项目构建现金流?
三、城投ABO模式转型及基建融资新理念
1.ABO释义
2.京投ABO真相
3.ABO与PPP、特许经营甄别
4.ABO合规性分析
5.片区ABO+模式存在的问题
6.ABO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
7.片区开发授权+投资+EPC模式
8.片区开发授权+F+EPC模式
四、城投通过片区开发做大做强的5种模式
1.园区运营商模式 案例
2.经营性项目城投委托代建模式 案例
3.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城投模式 案例
4.片区综合开发市场化融资模式 案例
5.园区“授权+封闭运行”模式 案例
五、隐性债务甄别与化解
1.隐性债务的概念
2.隐性债务的甄别
3.隐性债务化解要点
4.隐性债务化解难点
5.从银行审批角度看隐债
6.隐性债务置换案例
六、城投融资35个实务问题
(一)预算和债务管理20个问题(含专项债和隐债)
1.政府如何安排资金用于项目?
2.什么是政府预算?政府预算分哪几类?
3.政府预算的编制流程是什么?
4.怎样判断项目的资金已列入政府预算?
5.政府的预算只有1年,但资金支付期需要十年,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6.能否签订超过三年的政府支付合同?
7.政府的合规举债方式有哪些?
8.政府债券分哪些品种?
9.哪些项目适合发专项债?
10.专项债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吗?
11.专项债与市场化融资怎么搞?
12.专项债做资本金应注意哪些问题?
13.专项债由谁来还?专项债是否不用城投去还?
14.如何区分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立项单位、实施主体、代建单位、承接单位?
15.城投怎样利用专项债资金?
16.专项债不得用于土储和棚改,如何应对?
17.专项债的信息披露和绩效考核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8.专项债项目可以做流贷和供应链融资吗?
(二)土地一级开发15个问题
1.土地开发分为几个阶段?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2.什么是土地储备业务?有哪些合规要求?
3.城投如何合规介入土储业务?
4.政府可否委托国企进行土地开发?
5.委托代建与授权开发有什么不同?
6.政府购买拆迁安置服务是否包括购买资金?
7.委托代建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能不能融资?
8.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对城投的要求有什么不同?
9.土地出让金返还模式还可行吗?
10.土地出让金如何合规用于项目?
11.如何理解“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
12.什么算来自政府的收入?
13.政府如何合规地把钱给到城投?
14.财政如何给城投合法合规注资?
15.由政府设立的开发主体进行融资是否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
七、政府基建融资难点问题
1.无经营收入的基建项目的资金如何解决
2.土地一级开发阶段的资金如何解决
3.“ABO+投资+EPC”模式的整改
八、地方政府合理筹资33条路
九、新时代学校医院基建融资
(一)义务教育和公立医院融资的困境
(二)案例分析 案例
(三)以租代建模式 案例
(四)委托代建异化模式 案例
(五)政府合规补贴模式 案例
(六)医院学校融资模式总结 案例
十、现场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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