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耕牛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百姓的饭碗。这也许是给我们牛年留下的几分思考。
又是一个牛年到了,俗话说,“牛马年好耕田”。大家都知道牛是忠厚老实、埋头苦干的象征,牛作为生产力工具,在历史上的农业社会地位尤为重要,官府对牛也都强化了管理,甚至立法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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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中有大量关于保护耕牛的立法。如《厩苑律》规定:在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考核领先的,饲牛者可以免除一年更役,如果牛因劳累过度而腰围减瘦,每减瘦一寸,主事者要受到笞打10下的惩罚;魏晋南北朝时期规定:“非宗庙社稷之祭不得杀牛,犯者皆死。”并规定,对偷盗耕牛的人必须判罪;在唐朝牛主人擅自杀牛,判徒刑一年;北宋初年的《宋刑统》中,有“诸故杀官私牛者,徒一年半”等等,可见牛在中国农耕社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牛也是肉食的来源之一,所以牛自古就是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为此发生了不少案件,为对付狡猾的犯罪分子,历史上不少司法官员斗智斗勇,为牛的主人申冤,为牛正名。留下了不少佳话。顾宪之(436-509年),是晋代著名书法家顾恺之的孙子,他在南北朝宋时举秀才,任建康令,齐时进拜衡阳内史、豫章太守等职务。他为官清正廉明,体恤乡民,深受治邑民众拥戴及同僚敬重,史家称赞顾氏祖孙二人“时移三代,一德无亏,求之古人,未为易遇”。据《梁书·顾宪之传》载:元徽年间,建康县一盗贼盗得一牛,被主人认出,盗贼仍坚称是自家的牛。两家多次对簿公堂,前两任县令都未能决断。顾宪之任建康令后,两家又来县衙诉讼。顾宪之了解了前因后果后,立即下令,让盗贼解开牛的缰绳,听任牛自己走去。结果那牛头也不回直接回了主人家。面对老牛识途,盗贼无话可说,只得服罪。顾宪之巧断盗牛案一时名传四方,时人号曰“神明”。无独有偶,隋代有一位官员叫于仲文,他也有一个巧断失牛案的故事。据《隋书·于仲文传》载:“仲文少聪敏,髫龀就学,耽阅不倦。及长,倜傥有大志。起家为赵王属,寻迁安固太守。有任、杜两家各失牛,后得一牛,两家俱认,州郡久不能决。仲文于是令驱牛群至,乃放所认者,遂向任氏群中。又阴使人微伤其牛,任氏嗟惋,杜家自若。仲诃诘杜氏,杜氏服罪而去。”这个记载是说,于仲文自幼好学,从家中被征召出任赵王的属官,不久,升任安固太守。在安固,有姓任的和姓杜的两家各丢失一头牛,后来只找到一头,两家都来认领,府衙迟迟不能断决牛的归属。到了仲文执政后,重新审理此案,仲文下令让两家把各自的牛群赶过来,然后把找到的那头牛放开,结果那头牛走到了姓任家的牛群中。为了进一步印证,仲文又暗中让人稍微伤害那头牛,结果发现任氏叹息难过,而杜氏安然自若。于是仲文断定杜氏作假,杜氏被呵斥诘问后认罪离去。古代法律具有连续性,历朝都是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耕牛的保护也不例外,而且古代的官员往往会把这种法律规定贯穿到执法办案中去。高浟(532-564),北齐高祖高欢的第五个儿子。他在转任都督、定州刺史时,曾巧妙地破获一起盗牛案。据《北史·高浟传》载:当时,虽然有法律规定不准滥杀耕牛,但是由于牛肉的需求,盗杀耕牛的事件时有发生。一天,有一户人家前来报案,说自己的黑牛被偷盗,牛背上长有白毛。县里的长史叫韦道建,他知道高浟在沧州任刺史时,就巧妙地破获过几个案件,就对中从事魏道胜说:“使君(高浟)在沧州任刺史时,擒拿奸人像神一样明断迅速。如果捉住了这个偷牛的盗贼,他就更神了。”高浟接到报案后,想出了一个好办法,便诈称上面有命令,吩咐衙役去市场上买牛皮,只说官府征用,高价收购。结果,衙役收购了一批牛皮回来后,就让丢牛者前来县衙辨认,这人在一堆牛皮里很快就认出是自己牛的皮。由于衙役在收购牛皮过程中,已经对卖牛皮的进行了登记,很快就把盗牛贼抓到了。韦道建等人更加佩服高浟的断案能力了。到了宋朝,为了保护农业生产力,更是颁布法令,严厉禁止私宰耕牛,自己的耕牛也不能乱杀。北宋著名的清官包拯在任天长县令时,也凭借他的智慧破了一个伤害耕牛案,令人叫绝。据《宋史·包拯传》载:包拯上任不久,一个农民前来县衙门告状,有人把他家耕牛的舌头给割掉了。他说自己早上起来喂牛时,发现牛躺在地上,顺着嘴角正在淌血水。掰开牛嘴一看,里面血糊糊、空洞洞的,牛舌头不见了。请包拯为他做主。包拯听后略作沉思,说道:“牛舌头被盗割去了,耕牛已经不中用了,本县准你回去把牛杀了,然后把牛肉拉到市场上去给卖了。”那农民心有疑惑但是看到包拯胸有成竹的样子,就回去照办了。谁知,两天以后,又有人来到县衙击鼓告状。包拯一看,只见那人贼眉鼠眼,满脸横肉。包拯心里就有数了,问道:“你有何冤枉?”那人说要举报某某违法私自宰杀耕牛并出卖牛肉。包拯耐心听完,惊堂木一拍,大声喝道:“好歹毒的刁民,割了人家的牛舌头,反倒来告人家私宰耕牛,真是胆大妄为,你知罪否?!”那人顿时吓呆了,心里想包大人真是神灵,于是对割牛舌的罪行供认不讳。原来,想举报的罪犯和那个农民因日常纠纷结下了怨恨,就干出了割牛舌头这件丧尽天良的坏事。没想到,才几天,就被捉拿归案。由于牛在古代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除了出现盗牛案件,日常生活中,因为牛引发的纠纷也很多,如何巧妙处置,也是考验官员的从政经验和断案智慧。唐代裴子云担任过卫州新乡县令,他曾断过一起舅舅企图侵吞外甥家小牛的案子。据唐代《朝野佥载》记载:当时有个青年农民,被征派去戍守边防。临行前,他留下六头母牛让其舅舅代为喂养。五年后,青年农民从边境回来,得知这五年间,母牛生下了三十头小牛。他去找舅舅想要回母牛和小牛,但舅舅却说这五年间死了两头母牛,也没有生下小牛,只能归还他四头母牛。青年农民很生气,告到了县衙,县令正是裴子云。裴子云对这个案件进行了一番研究,最后他搞了掉包计,把舅舅传到了县衙,裴子云说:“本县发生了一起偷盗牛案,现在偷牛贼已被抓获,指证说是与你一起偷的三十头牛,并把牛藏在你家了。”舅舅一听吓坏了,这下罪责大了,惊慌之下说道:“我家的三十头牛都是我外甥寄养的母牛所生,实在不是偷来的。”裴子云就把那青年农民从内室叫了出来,说道:“你舅舅说的你都听见了,他已经承认三十头小牛是你的。既然是这样,那请舅舅立即归还他牛吧。”舅舅这回真傻眼了,无话可说。裴子云接着说:“但念在你辛辛苦苦养牛五年的份上,可以给你五头小牛作为报酬。外甥没意见吧。”那青年农民连连点头。就这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到了清朝,对于耕牛的保护一如既往,处理调解其中的纠纷,也是官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清代康熙年间的廉吏于成龙,也曾处理过一起关于牛的纠纷案件。据《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载:罗城县郊区农村的郑立仁养有一头耕牛,有天跑到邻居顾福宝的地里,吃了不少豆苗。顾福宝与之理论,郑却出言不逊,顾福宝一怒之下,便将郑的牛牵走了。村里的地保出面调解,让郑赔偿顾的豆苗,顾还郑的耕牛。本来事情到此就了结了,哪想,本地有一讼师,专门包揽词讼,竟然挑唆郑去告状,把争吵说成是顾家群殴郑氏一人,牵牛说成是抢窃。郑立仁听信了讼师的挑唆,不服地保的调处,到县衙告状。于成龙接到报案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在问明案情后,做出了如下判决:“吃了豆苗,牵走耕牛。固然罚之太重,却是事出有因。纵牛吃人青苗,苗主牵人耕牛,纵牛牵牛,皆有错也。牛无意识,人有常规。偶失看管,情有可原;拒不理赔,何其霸道。邻里之间,阡陌相连,风马牛羊,常相及也。偶有侵害,在所难免。牵人耕牛,理也有亏。地保已作判断,赔偿也是应当。听信他人谗言,忽然又要翻悔。你不和平息争,反要挑起词讼。牵牛说成抢窃,争吵说是群殴。小题目作出大文章,刁民一个;细微事掀起翻天浪,真是愚顽。须知一纸入公门,九牛拖不转;数言惹奇祸,满门尽遭殃。耕牛之事,依地保处置可也,诬告一节,本官饶你这回。再要听人谗言,本官严惩不贷。”,一番断案,说的双方心服口服。以上几例断牛案,一方面说明耕牛在古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说明有了严格的法律保障措施,更需要严格的公平执法者。只有依法管理、依法办案,时刻把百姓的利益挂在心上,才能为百姓做主,抓获犯罪分子,保护老百姓的耕牛安全。而保护耕牛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百姓的饭碗。这也许是给我们牛年留下的几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