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火、动焊许可审批制度(全文)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动火、动焊作业的安全控制管理。
2 定义或术语
2.1 动火、动焊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2 使用柴火、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 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动焊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部负责制定动火、动焊许可审批制度并对各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2 机加分厂负责按审批许可的动火、动焊的方法(或措施)执行。
5 主要内容
5.1 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及可能带来火灾、爆炸危险性后果的场所进行动火、动焊作业,应办理“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
5.2 危害识别
5.2.1动火、动焊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5.2.2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内。
5.3 动火、动焊作业许可审批规定
5.3.1 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受委托安全员,应持制定有动火、动焊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任务单,到技安环保部办理“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
5.3.2 新建项目需要动火、动焊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动焊申请,工程部对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再到技安环保部办理“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
5.3.3 技安环保部的主管安全负责人或授权部门安全管理员,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后,签发“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
5.3.4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动火、动焊作业人)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动火、动焊监护人;技安环保部与施工单位动火、动焊监护人对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5.3.5 动火、动焊作业完工后,在“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技安环保部与施工单位动火、动焊监护人签名。
5.3.6 作业完成后,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归档保存。
5.4 动火、动焊作业安全措施
5.4.1 凡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工房、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动焊,应首先停止生产,转移易燃易爆物品到安全的地方,对动火、动焊点及附近区域彻底清洗、销爆后,并将地面打湿,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动焊。
5.4.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动焊一律不动火、动焊,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动焊。
5.4.3 施工动火、动焊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方可动火、动焊。
5.4.4 动火、动焊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技安环保部和武装保卫部的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动焊作业情况;发现违反动火、动焊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动焊作业,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5.4.5 电焊时使用的电焊机、电缆线、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等应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标准,作业时应严格遵守该标准的技术规定的要求。
5.4.6 电焊机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并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要特别注意电焊机二次回路端与焊件不应同时接地或接零,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5.4.7 电焊属特种作业,从事电焊作业人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复审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5.4.8 在火化工生产工房对接触火化工品的设备及与其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确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而又必须使用电焊时,应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它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其它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才允许使用电焊作业。
5.5 动火、动焊作业人资格与职责
5.5.1 动火、动焊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并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
5.5.2 动火、动焊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动焊”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焊;动火、动焊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动焊;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焊。对不符合动火、动焊安全条件的,有权拒绝动火、动焊。
5.6 动火、动焊监护人资格与职责
5.6.1 动火、动焊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动焊区域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6.2 应参加由技安环保部培训组织的动火、动焊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保障部门发放动火、动焊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5.6.3 在接到“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后,对动火、动焊现场进行检查,逐项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当发现动火、动焊部位与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动焊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动火、动焊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当动火、动焊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动焊;对动火、动焊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动焊”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监护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动焊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5.8 许可证管理
5.8.1 一张“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动焊,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动焊地点)、一证(“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动焊监护人)管理,不应用一张“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动焊。
5.8.2 要严格控制“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在有效时间内若中断作业或动火、动焊现场发生变化,监护人、动火、动焊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动火、动焊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5.8.3“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是动火、动焊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5.8.4“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动火、动焊申请单位持有,一联由动火、动焊施工单位持有。
5.8.5“动火、动焊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