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开始,申请并获得特许签证的当事人,可以发现自己已经不再能够“自动”获得申领英国福利的权利。这代表,当事人拿到特许身份后,上面会明确指出,当事人不能够去申领英国福利(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除非,当事人能够成功向移民局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Apply for change of conditions of leave)。而自2015年至今,几个年头过去了,大家对于特许签证不能自动领福利这件事,似乎已经渐渐习惯...可即使如此,也不代表这样的政策,就完全没有不合理或者造成问题、损害到当事人权益的地方...于是,一则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最新判决,可能将会为一些当事人,照进“改变”的曙光。
在这个名为ST (a child, by his Litigation Friend VW) & VW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1085 (Admin) 的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是一位5岁的英籍孩子,和他的南非籍母亲。这位南非籍母亲,是依靠她英籍孩子的身份,申请到自己的合法身份-也就是通过Appendix FM的路径,拿到了特许身份。因此,在继续描述案件前,丽莎需要先说明的是,这个最新判决,主要针对的是通过移民法Appendix FM(家庭团聚路径)申请特许身份的相关当事人。
南非籍母亲最早拿到特许身份的时候(首签),是没有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的。然而,事情到了当事人要申请续签的时候有了变化...上述南非母亲要续签她的特许身份时,因为经济情况的因素,同时有向移民局申请“Fee waiver”(免除申请费用);于是,移民局在审核当事人的“Fee waiver”申请时,要求当事人再递交额外的支持文件,来证明当事人的情况。可是,可能为了更快拿到身份,不要继续拖下去,当事人选择咬牙直接把申请费用给交了,而不是针对移民局的要求,为“Fee waiver”申请递交更多的支持文件。结果这一操作,移民局就直接认定当事人并没有”陷入贫困危机“当中(At risk of destitution),于是直接给当事人核发新的签证时(特许续签),同时给予了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收到了这样的决定,当事人认为移民局实在是不合理,便把案件带到了法院上,希望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做出一个公平的裁决。
比较有趣的是,在法官要听证前,移民局已经主动承认,他们当初的决定有误,要修改对于当事人申请的决定,移除其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
但是,由于当事人提出的“挑战”,不只是基于个人情况,更是广义地针对移民法的现有政策提出挑战;
于是,高等法院仍然对于这些“论点”做出了裁决。
论点一:移民局这种做法,是剥夺了法律赋予英籍孩子的权益
当事人提出的第一个论点没有成功。
法官认为,虽然《2012年福利改革法》(Welfare Reform Act 2012)的Section 3确实提到,有关于当事人“被赋予”申领统一福利金(Universal Credit)的特定情况;
但《1999年移民和庇护法》(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1999)的Section 115也表明,受“移民控管”(Immigration control)的当事人,是可以被“例外”(也就等于不被“赋予”福利申领权利)的。
论点二:移民局现有政策,是歧视“非白人”英籍孩子
这个论点也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
原因是,法官虽然同意,移民局目前的政策,可能对于(如当事人)的非裔英籍孩子,造成的冲击更甚、影响更大(从支持数据来看);
但这是因为,这类申请,有80%就是来自非裔或亚裔(非洲或亚洲申请人),因此自然会造成,看起来受影响的当事人,是“非白人”居多(因为本身“分母”就比较大)。
当事人指出,目前有关这类通过Appendix FM(家庭团聚)途径获得合法身份的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政策,以及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是有违《2009年边界,公民身份和移民法》(Border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Act 2009)的Section 55。该Section 55要求,移民局是需要确保,做出的决定是有“考虑进去”-保障并捍卫“孩子最大利益”的需求。换句话说,法官认为,移民局在考虑,是否应该对于一个申请人,施以或除去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的时候,是必须遵从Section 55,也就是考虑到做出的决定,是否对于(受影响的)孩子,有满足“保障其最大利益”。而法官也发现,目前的相关政策(不论是相关法规,或者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都没有对于这方面给出具体的指引-就是说,对于负责审理的移民官员来说,他们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去遵从,去告诉他们,什么情况下应该除去或不要施以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
由于这个最新判决才刚出炉,移民局显然还需要一些反应时间。不过可以确定的是,除非移民局打算继续针对高等法院的决定提出挑战(但目前看来他们并没有这个意思)-否则,他们势必得做出相应的修改,去确保相关政策,不会再违反上述Section 55。这可以是,移民局对于相关指导文件的内容做出修改,具体去“明确”或“澄清”应该“移除限制”的情况;甚至,移民局也可以考虑,直接修改相关法规,从根本上去尽力遏止,对于当事人“利益”的可能侵害。
不过,进一步说,即便移民局尚未作出修改(毕竟以他们的办事效率,恐怕不会那么快)-对于类似(上述案件)情况的当事人来说,比较好的是,如果他们确实已经“陷入贫困”或者“即将”有陷入贫困危险;
或者,因为当事人的收入过低/不足以支持孩子的生活,而使孩子陷于危机当中的话,在申请的时候,就应该附上相关的解释和支持证据,来说明自己的情况。
这样的话,尤其是有了这个判决,移民局将会更可能在给予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同时除去对于当事人申领福利的限制;这一方面也是他们为了避免,给出不当决定而遭致更多的司法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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