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 英高等法院裁决移民局无权“取消”永居身份?
→ 新判决:永居身份可被撤销,但不可取消?
根据一则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新判决,给出了我们上面子标题这个大家看了可能似懂非懂的结论。
这个案件的名称为C1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242 (Admin),案件的当事人化名C1。
C1曾在2017年7月获得英国永居身份。后来,他在2018年11月搭了飞机去了伊朗。
6天后,也就是同月,英国移民局决定取消(Cancel)他的永居身份,不让他再回到英国。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和这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C1还有另一个案件等待Special Immigration Appeals Commission(特别移民上诉委员会)裁决,原因据知和“国安”问题有关。)
到了2020年4月,C1再度回到英国;他是从乌克兰,经法国加莱港,然后横跨了英法海峡(英吉利海峡),最终入境英国的。
(注:从法国加莱港(Calais)横渡英吉利海峡踏上英国港口、入境英国,是很常见到的非法移民偷渡路径。)
回到案件,C1踏上英国土地后,随即被移民局认定是“非法移民”(因为他原有的永居身份已经被取消,不再持有合法身份),C1因此被“拘留”直到现在。
有趣的是,移民局当初“取消”C1的永居身份时,是依照《2000年移民(入境签证及居留签证)法令》的第13条之7(Article 13(7) of Immigration (Leave to Enter and Remain) Order 2000),赋予移民局和移民官员取消境外当事人“有限期”签证的权力。
于是,C1的代表律师就向法庭提出,移民局当初的“取消”是无效的,因为C1当初持有的是“永久效期”的签证(也就是英国永居),而不是“有限期”签证;所以移民局是无法以上述Article 13(7)取消C1的永居身份。
这也就代表,既然C1的永居没有被成功取消,他就还持有该身份,因此他是不应该被视为非法移民而被拘留起来的。
→ 法官又是怎么说的?
在C1的代表律师针对上述移民局的“技术性错误”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后,负责审核这起案件的高等法院法官,同意了C1律师的论述。
法官Jay先生表示,虽然Article 13的实质性条款(Substantive provisions)是适用英国永居身份的,并且若是有效的“有限期”签证,可以依照Article 13被“取消”,而永居身份却不能的话,似乎是有所反常的-但是单以Article 13(7)来看,确实不赋予“取消”(Cancel)永居身份的权力。
Jay法官还进一步说,事实上他甚至认为,Article 13也没有赋予移民局,得以取消“有限期”签证的权力。
法官补充,如果要让Article 13具备这类权力的话,当初(立法的时候)是需要在《1971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1971)的Section 3B(1)纳进去相关权力,才能够有效的。
不过,由于这个案件并没有牵涉到那么远-单靠Article 13(7)的解释,就能够确认移民局当初并没有“取消”C1的永居身份权力了。
于是,C1最终赢得了司法审核,法官判定移民局当初对于C1的“取消”是无效的;C1因此并不是“非法移民”,移民局没有“拘留”C1的权力。
→ 所以,这个判决认定移民局无权取消一个人的永居身份?
谨慎一点说,应该是指“撤销”(Revoked)。并且必须说的是,移民局仍然有权力“撤销”一个人的永居身份的。
也就是说,在C1的案件中,法官虽然判定移民局不能以《2000年移民(入境签证及居留签证)法令》的Article 13(7)去“取消”(Cancel)一个人的永居身份;但是,移民局当初如果依靠的是《2002年国籍,移民和难民法》(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的Section 76,结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
因为该Section 76,就确实地赋予了移民局“撤销”(Revoked)当事人“永居”身份的权力。
→ 既然如此,我们为何还要特别谈论这个案件?
其实,这个判决的存在,不是为了告诉大家,移民局已经或者从来没有撤销一个人永居身份的权力。这毕竟也是不现实的。
但是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知道,正确并仔细的认识移民法规有多么重要。并且,除了细致了解之外,当事人也需要有理有据地提出“正确”的论点或者说挑战,才可能将原本看似无望的案件,照进一线生机或甚至带来大翻转。
从上面C1的例子来看,如果C1的律师没有发现移民局当初的“技术性失误”的话,也无法导致“无效取消”的结果。
对于C1而言,由于当初他的永居身份是被“无效”取消,使得后来原本因为该“取消”而造成的一连串连锁反应,也全部跟着归零。这表示,C1甚至可能因此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
其实不只针对申请人,对于不少法律从业者来说,这样的案件也提供了我们提醒和另外的思路-面对移民局的决定,申请人除了可以被动地“见招拆招”之外,还应该提早一步去看,移民局过去的做法是否都是正确无误的,移民局原来的决定又是否真的合法有效。
当然,对于大部份申请人来说,要能够如此细致地了解移民法规并且从中揪出错误、找不同,确实是比较困难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面对移民申请或其他移民情况,您应该委托值得信任的专业移民法律团队。
因为一个知法懂法,并且细心负责的专业律师团队,将能够尽最大可能,为您的案件争取最大利益。
面对您的案件,如果您有任何疑问,甚至棘手的问题-丽莎都建议您,及早咨询并委托专业移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