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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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条文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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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提交案件后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但从上述法律条文中也可以看出,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时机的规定是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的。但是《证据规定》生效时间为2002年4月1日,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3日实施,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最晚时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但是现实诉讼过程中,若非为了某种诉讼目的而故意拖延诉讼时时间的话,变更诉讼请求尽量还是尽早提出。因为若在法庭辩论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之前的庭审工作可能白白浪费了,站在法官的角度,肯定是十分恼火的;另外原告一旦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就需要征求被告是否对原告变更诉讼的诉讼请求要求举证期和答辩期。如果被告要求的话,那么庭审活动就无法继续进行,只能另行在排期开庭了。至于何时再开庭,就难说了。
为了降低诉讼风险以及提高诉讼的效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的申请应尽可能地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且应当以正式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方式提出,而不是私自更换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后,如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比原诉讼请求的数额高的,原告一般会通知你在7日内就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如果逾期不补交诉讼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