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中的票据与扣除处理——说17号公告之1
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非货币资产捐赠,除了本条规定的“相关支出”外,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捐赠扣除金额是成本金额还是公允价值。尤其是对自产产品用于捐赠的情况。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很简单,明白了自产货物的情况也就明白了外购货物的情况。下面举例分析一下自产产品用于捐赠的情况。
例如:企业捐赠自产产品给公益性社会组织,暂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这批产品成本80万,市场售价100万,捐赠扣除金额是80万还是100万?
企业对外捐赠货物,是经济利益纯粹的流出,所以会计上无法确认为收入。会计处理时,营业外支出只能是80万元。那么,税务上的捐赠支出是多少呢?
该批货物的计税成本是80万元,这也是视同销售的成本扣除金额,但不能当然的认为捐赠金额也应该是80万元。分析如下:
企业用实物对外捐赠的行为,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必须被视同为销售行为。就是说,在法律法规的眼里,根本看不到“捐赠非货币资产”这一种事,看到的只能是“销售”这一种事。但销售之后却不能回款,这个不能回的款所构成的利益,自然也就捐赠给了对方。
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捐赠的金额就是公允价值100万,形成税会差异,所以应该纳税调减20万元——在“其它”中填报。
以前这个问题以前争议较多。n多年前,有好事者曾跟我说,他用同样的问题咨询本地税务机关,地税回复说100万,国税回复说80万。但现在,渐渐都认可按公允价值作为捐赠支出扣除了。
然后就是第二个问题,同样情况,市场价100万的产品捐赠,捐赠中发生了5万元费用,这5万元费用该如何扣除?这就是本文件第一条明确口径的内容。
它的规定很简单:看公益组织开的票据。如果费用在票据里,就按票据扣除;如果不在票据里,就单独扣除。
税务这类规定的目的,就是用具体的票据金额,去取代对业务实质的分析,好处就是省事,大家都有章可循。
那么,费用开不开在票据里,对捐赠企业的纳税影响大不大呢?不大。简单说:
1、100万开票时,对方理解公允价值是100万,视同销售100万、费用单独扣除5万、捐赠扣除100万。需要利润833万才能全额扣除(833×12%=100万)。说明一下,此5万费用并不属于捐赠支出且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关,所以税前扣除无限制。
2、105万开票时,对方理解公允价值是105万,视同销售105万、捐赠成本多扣5万、捐赠扣除105万。需要利润875万才能全额扣除,对利润要求高。但因为视同销售增加,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增加5万。
所以,开票105万时,可以多扣一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但对利润要求高些。
打破沙锅继续问:100万?105万?作为公益性组织,它本身到底应该开多少金额的票据呢?到底有谱没谱?
2020年6月15日财政部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基本原则是“公允价值”。具体到实务,如果取得捐赠方的发票,则应该以发票金额确认。但留有一个口子:如果发票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则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这样一来,球又回到了捐赠方,捐赠方要按多少金额开发票呢?
回过神来了吧,还没有算增值税呢?
前例,增值税销项要直接并入到捐赠金额中,但计算销项时是105万还是100万呢?
企业所得税文件并不能指导增值税政策,不论公益组织开票的金额是多少,只要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特殊口径规定,增值税还得依法进行分析。
按增值税政策,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金额为同类商品销售价格,这个销售价格是否包含销售过程发生的相关的费用呢?
这个简单,包含相关费用的售价是105万,不包含相关费用的售价是100万,由于企业承担了相关费用,所以应该按105万计算销项。
但是,凡事不能死脑筋,这个要理解为赠送产品、又赠送服务(劳务),则产品的视同销售售价依然是100万,按100万开票没问题。而赠送的服务呢?
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视同销售有排除性规定:“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所以相关费用不需要纳税,也就不能开在发票中。同时,实际发生的这些费用不属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其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
脑回路正常的会计,应该只对产品开发票100万,并将相关费用一并计入捐赠支出之中。
同理,公益性组织的会计也应按发票金额100万入账并开100万的收据,受赠的相关费用不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