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妖镜 投资性房地产 抵扣分不分期?

投资性房地产 分期抵扣,还是一次抵扣?

昨天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课上,有学员提了这个问题。

下面四个回答,你支持哪一个?

1、应该分期抵扣

这是对营改增政策的正确理解。

本次营改增之前,不动产进项不能抵扣,不论是按“固定资产”核算还是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都不得抵扣。本轮营改增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但为了解决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造成的税负不均匀,所以,要求分两次抵扣。

因此,分次抵扣是针对“不动产”本身的。而投资性房地产,也是不动产,从营改增原理出发,应该分期抵扣。

2、应该分期抵扣

这是一项税会差异

具体从政策上看,36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期抵扣。

从规定上看,要求企业按会计制度处理,而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会计制度,所有不动产都必须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所以按会计制度,会计列投资性房地产是错的,必须列入固定资产。故而,所有的不动产进项,都要分期抵扣。

3、应该一次性抵扣

这是进项抵扣的法定规则。

增值税抵扣规则是,原则上都是一次性抵扣。只有专门规定了分期抵扣的,才能分期抵扣。

36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期抵扣。此分期抵扣的规定,并没有针对“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不动产,所以,只要不动产没有按固定资产核算,就都与分期抵扣扯不上关系,应该一次性抵扣。

另外,税务的文件,无权认定企业将固定资产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是错误的,所以,不能以此要求所有不动产都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4、不知道,等文件。或者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自己都认为不知道,就不用分析一。

这四个观点,你支持哪一个?

说说我的观点:

第一种回答,显然是错误的,纳税不是一件讲道理的事,而是一件讲法律的事。如果税法有明确规定,就必须按规定来。

当然,如果税法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分析税法时,可以讲道理。但此事税法有明确规定。

第二种回答,税法对企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进行了判定,认为按“会计制度”,所有不动产都应该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所以要把“投资性房产地”转入“固定资产”,再分期抵扣。显然,会计处理是否错误,不是税收政策能够规定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36号文只规定了“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那么,除此之外的一切情况,都不在其规定之列,从而都可以一次性抵扣。

当然,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明明是生产自用,却错误按“投资性房产地”核算,那自然在检查时可以依证据作出决定,不准一次抵扣。但这不是政策问题,而是处理错误问题。

第三种回答,其实我的观点就是这样的。

第四种回答,看起来最高深莫测、四平八稳,但实际上风险依然很大。

实务中,有些税务机关认为可以一次性抵扣,但万一未来稽查不认,岂不是就要补税?有些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分期抵扣,但万一未来稽查不认,照样有风险,因为如果应该一次性抵扣,你认证后不立即抵扣,剩下的就不能再抵扣了。

所以,纳税的事,应该把握规则,确立“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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