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即失身份? 最新判决保障非欧盟籍配偶远离分手威胁!
说到家属类签证,许多当事人经常会有的担忧是,万一有一天,当事人和自己的赞助人(也就是另一半)因为各种原因而需要分开了,那么自己的居英权利是否会因此发生变化,或者应该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以欧盟家属来说,欧盟法保障非欧盟籍的当事人,依靠具有欧盟籍身份的另一半,申请欧盟家属签证来英国和其配偶/伴侣团聚(以目前英国仍然属于欧盟的情况而言)。
然而,要是之后非欧盟籍当事人和他或她的欧盟籍另一半分开了,如果这位非欧盟籍当事人可以满足一些要求的话,依旧可以继续留在英国。这些要求一般是:
1. 如果非欧盟籍当事人和自己的欧盟籍另一半离婚或者终止了民事伴侣关系,那么双方的婚姻或者关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中任何一项:
1) 离婚前,双方的婚姻至少维持了3年;并且其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双方皆居住在英国
2) 非欧盟籍当事人获得欧盟子女(双方的孩子)的监护权
3) 非欧盟籍当事人处于艰难的处境,例如在过去的婚姻中承受欧盟籍另一半的家暴
4) 非欧盟籍当事人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并且通过法院裁决,这类探视必须在英国发生(比如说,孩子是在英国定居,或者已经入籍英国)
2. 同时,不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况,非欧盟籍当事人在双方关系结束的当下,必须是居住在英国的。
3. 并且,非欧盟籍当事人必须要证明,从过去以来的这段关系中,自己的另一半(也就是欧盟籍赞助人)一直是个“qualified person”(合格的人)。
这个“qualified person”指的是:找工作的人(jobseeker),有工作的人(worker),自雇人士(self-employed),能够自给自足的人(self-sufficient),或者是个学生(student)。
(注:原欧盟籍伴侣或配偶在过去并不限于只能拥有一种状态。
比如说,在过去两个人一起居住在英国的一年以来,欧盟籍另一半(赞助人)先有6个月的时间是“worker”,接着有6个月的时间是“self-employed”;那么这样也是符合要求的。)
4. 最后,非欧盟籍当事人还必须要证明,自己是个“worker”,或者“self-employed”,又或者是个“self-sufficient”。
总之,移民局的意思就是,这些非欧盟籍当事人想要继续留下来,那么他们不能是来增加英国社会的负担的,而必须要能够自己养活自己。
然而,上面第4点比较受争议的是,对于这些非欧盟籍当事人来说,他们之中有一部份人很可能一直都是扮演着家庭主夫或者主妇的角色,然后他们的另一半才是负责在外面工作的。
这么一来这些非欧盟籍当事人就可能会因此无法满足上面第4点的要求。
另外,还有一点是,有些人认为,像是这些如果原本是家庭主夫或主妇的当事人,他们就算要开始工作,也总得有个找工作的“缓冲期”;所以这段找工作的期间,究竟能不能被算作是符合要求的呢?
下面一则最新出炉的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判决,就非常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这则判决的主人翁是一位来自印度的女性,在2008年和她的欧盟籍丈夫结婚了,并且一起来到英国居住。
然而,后来在2014年4月,夫妻俩人正式离婚了。
当事人(也就是这位女士)在正式离婚的前5天,请求了英国工作与养老金部门(Work and Pensions)的协助,开始领取jobseeker's allowance(找工作者福利),并且通过他们的帮助来积极找工作。
自那时开始,直到同年10月她正式找到工作为止,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都持续地领着这笔福利,并且同时一直在找工作中。
而从她找到工作后直到现在,当事人也都一直做着那份工作。
后来,为了要继续留在英国,当事人在2015年9月再去申请了一张新的residence card(居留卡),想要以这张卡来确保她以欧盟人士的前配偶身份,能够继续受到欧盟法的保护而居住在英国的权利。
但是却想不到,移民局拒绝了她的申请;并且当她提出上诉的时候,就连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也判了她败诉,并且拒绝让她继续上诉(后来还是她又针对拒绝上诉的决定提出了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才终于获得了可以继续上诉的权利。)
移民局提出的理由是,在当事人和她的欧盟籍丈夫离婚的时候,当事人是属于“jobseeker”(找工作的人),而不满足“worker”(有工作的人)的定义,因此拒绝了她的申请。
然而到了法庭上,法官并不认同移民局的做法。
法官认为,根据《里斯本条约》第45条(Article 45),“worker”的定义中本来就是包含“jobseeker”的;也就是说,即便是正在找工作的人,也应该被视为“worker”的一员;
因此,当事人那段“找工作”的期间,也就是身为“jobseeker”的期间,是符合要求的;移民局不应该刻意把“worker”和“jobseeker”分割开来,而不承认当事人能够继续留在英国居住的合法性。
这样的一种判决结果,其实并不光光是该案件的当事人受惠;事实上,这对于所有的非欧盟籍配偶/伴侣都是一个极好的消息。
因为某种程度来说,这么一来非欧盟籍配偶/伴侣们在未来就会更加有保障;
避免他们在一段婚姻或者关系中,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到头来要是跟欧盟籍的另一半分手了,恐怕就连自己的身份都会保不住。
具体地说,这次的判决为这些非欧盟籍配偶/伴侣们带来了更多的平等;如果他们未来真的跟另一半分开了,那么至少他们开始试着“自食其力”的找工作期间,也能被视为符合“worker”的要求,而不至于成为他们继续拥有英国合法身份的绊脚石。
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是更加保障了他们的个人权益;减少他们遭受另一半分手恐吓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