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土 ︱ 从风险代理看中、英、美三国之法律

亲朋中颇有几位律师,于是对法律问题就发生了兴趣,多多少少也了解一些,比如风险代理,指委托人事先支付少量费用或干脆不支付律师报酬,官司打赢后,委托人按照双方事先约定之比例,从执行到位的债权中支付律师报酬。如败诉或执行不能,律师则颗粒无收,白忙活一场。
此种做法在中国完全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其好处显而易见,为获取高额酬劳,律师会把官司当作自己的事来做,全力以赴,以求胜诉。
在英国法律中,此种做法被称作“胜诉酬劳”,属于非法。曾任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和担任了38年高等法院法官的丹宁勋爵(1899~1999)在其所著《法律的未来》之第三篇《法律援助》中这样写道:
英国法律从来不允许一名律师以“胜诉酬金”的方式索取报酬,也就是说只有胜诉才能得到报酬,败诉则得不到。这种规定是违法的,因为这属于帮诉。最早帮诉是瓜分获益。事先答应一名律师打赢官司后可以分得一部分利益,这纯粹属于帮诉。即使他没有分到,但是在胜诉时从有争议的财产中,付给他一笔佣金,也应看作是帮诉。
即使不是从有争议的财产中付给他的,但是如果他胜诉了就接受一笔特殊酬金或好处,败诉则没有,这也是不合法的。不管他接受的那笔钱是唯一的报酬还是外加的报酬(在正常费用之外);只要是胜诉收钱,败诉不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非法的。
阅读至此,颇感吃惊,中英之法律,在对待风险代理或曰胜诉酬金上,其差异之大如此!
当然,许多人都知道,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系。而英国属于普通法系,或曰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两者之区别我不是太清楚,但其在风险代理收费(胜诉酬金)这一点上,则是完全对立的:前者合法,后者非法。
美国与英国属同一法系,然在此点上也截然相反,殊令人诧异。丹宁勋爵在该书中还列举了这样一个案例:
一艘和美国得克萨斯合作的公司之汽船发生事故,造成一名葡萄牙水手四肢瘫痪。事后,“葡萄牙领事馆让他不断同伦敦的一家大公司的律师接触。他们提出诉状,指告雇主犯有过失。官司打得很顺利,雇主承认负有责任,准备给他20万英镑损失赔偿费和诉讼费来了结此案。无论根据英国的标准还是根据葡萄牙的标准,这都是一笔数目可观的赔偿费”。
然而,就在此时,美国得克萨斯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横生枝节,
“他们到葡萄牙去劝受害者不要在英国起诉,到得克萨斯去起诉。如果案子在那里审理,受害者就有希望得到更多的赔偿费,可能会有500万美元(约250万英镑):但要拿出40%给得克萨斯的律师们。如果胜诉,这40%是付给得克萨斯的律师的'胜诉酬金’,如果败诉,则分文不付。总之得克萨斯的律师们想从此案中捞取很大的一笔钱”。
最后,案件转移到了得克萨斯审理,
“拥有这条船的公司曾在美国一家大保险公司和英国伦敦的洛伊德保险公司及英国保险托拉斯保了险。他们付给受伤者150万英镑的赔偿,但是受伤者只得到了80万英镑。其余的70万英镑都给了律师。毫无疑问,他们花了很多钱,但是即使这样,这也是一笔数目很大的钱。律师们从此案中捞到了很大油水”。
英美同属普通法系或曰海洋法系,然胜诉酬金在前者属非法,在后者却合法,是不是很有趣?
吾非法律界人士,只是喜欢闲来乱翻书以度酷暑。今日看到这条,就忍不住摘抄出来,供法律界人士或非法律界人士参考或取乐。五柳先生自述“好读书,不求甚解,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忘食吾不能,忘记酷暑倒是真的。
二零二一年七月廿一日上午
补:文成,请一位从事法律服务的朋友看,他发来《英美律师收费制度对比》一文,其中关于“风险代理收费”条:
近年来,英国允许律师基于风险代理收费协议收费,败诉无付费,胜诉在收取正常律师费用之外,另外收取胜诉费。
《法律的未来》一书写于1982年。看来在此之后,英国的法律对风险代理收费,也就是胜诉酬金规定进行了改革。由此可见,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至于这种变化是好是坏,只有等时间去判断了。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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