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由于人们长期受中国饮食文化传统影响,很多人饮酒成为常态,而酒后驾车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酒后驾驶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经常发生,醉酒后驾车甚至在城区飙车成为群众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多造成各类严重交通事故的客观情况,2011年5月1日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中设定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后,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详细规定、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社会共识,但任然由人存在侥幸心理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犯下低级错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下面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供大了解并注意。

一、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那么何为“追逐竞驶”及“情节恶劣”。“追逐竞驶”是《刑法修正案(八)》创设的一个新概念,“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法律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抽象危险即可构成犯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应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9、因追逐驾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二、现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社会共识。大家对法律及解释规定的构成醉驾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熟知,但不能犯低级错误而导致犯罪。1、摩托车也是机动车不要误以为汽车才是机动车,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构成犯罪;2、忽视法律关于“道路”的规定,有些酒友知道醉酒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在酒后在停车场想将机动车停放到好的车位而醉酒移动车位,也有代驾到小区门口后自己醉酒驾驶进入小区等,注意只要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有关规定,都属于“道路”范围,醉酒驾驶机动车都构成危险驾驶罪;3、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化品运输的规定。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4、司法实践中,没有驾驶机动车有以下几种情行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1、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2、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3、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朋友们重要的事说三遍!

1、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不要强迫明知要开车的人去喝酒;

3、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4、危险驾驶罪还有其他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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