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遗嘱继承有哪些新规定?律师为你分析归纳啦…
2020年12月10日晚,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黄家培律师在好心书院进行“好心茂名律师案说民法典”系列之22讲《案说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的法律宣讲活动。
法律宣讲活动现场
黄家培律师作法律宣讲
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部分老年人已经积累了相当部分财富,财富如何传承、家族如何兴旺、晚年如何保障已成为有产人士晚年关注的大问题。本期宣讲的内容是通过学习分析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新规定,以案例的形式对遗嘱继承的亮点进行分析归纳,为市民传承财富提供解决思路及方案,使法律理论学习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期望通过法律及案例学习,使市民能做好财富传承规划,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现场听众认真听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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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宣讲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来源:茂名网
编辑:黎永艳
初审:许泰
终审:杨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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