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实务要点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进行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公司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前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具有宣示性效力,如不及时更新,将不能以登记有误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东行使权利,故在实务中,因股权转让而引起的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较为常见。
工商登记的作用
社会公信作用
经法定程序核准设立的公司,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第三方网站或现场查询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如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并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属于可以公开查询的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将前述信息作为自己决策的参考。
公示作用
工商登记本质上是行政确认行为,经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核,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获得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变更事项只有经登记机关备案,当事人的组织结构、经营状态才能被及时固化。变更登记有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能够减少纠纷的发生,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登记信息主张权利,换言之,若第三人主张与工商登记不符的权利,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主要类型
实务中,该类纠纷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对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进行变更,围绕该项诉求,可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继受取得股东请求变更登记
股权的继受取得主要指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离婚财产分割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有权请求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根据该条规定,继受取得股东有权请求变更登记。但应注意: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侵害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可能引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变更登记,转让人处分股权的,也可能引发该纠纷,此种情况下需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则进行处理。
实际出资人请求变更登记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也可能引发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显名”必须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为前提条件。
需注意,代持股并不等于代表持股,例如在公司职工代表持股问题中,职工的股东权利由持股代表代为行使,双方只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不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不能按《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被冒名人请求变更登记
此种情况系实际股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冒名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在冒名持股问题中,被冒名人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自然也无权请求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实务操作
诉讼主体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对工商登记存在异议的当事人为原告,无论原告的诉求是变更股东及持股比例,还是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适格被告只能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当事人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将当事人登记于工商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司履行前述义务。尽管股权转让人及原法定代表人有协助变更的义务,但并不影响公司是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被告主体错误的,将被法院驳回起诉。若因股权转让人或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变更工商登记的,也可以将有协助义务的主体作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请求法院变更工商登记涉及股东身份性权利,并非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更不是以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外,因请求变更股东名册、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均应当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合并审理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系三级案由,在实务中常常与确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同时出现,法院通常会合并审理。在(2014)菏商初字第21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分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工商登记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也是公众了解公司组织结构、经营状况的重要参考,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工商登记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能够规避公司、甚至董监高的风险;拖延变更登记则会为公司经营管理埋下隐患。公司及有协助变更义务的主体应当正确认识工商登记的重要性,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