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头为何遭遇反垄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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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风口 丨 你的全球科技前哨侦察兵
你好,我是王煜全,这里是王煜全要闻评论。
美东时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提起 20 年来规模最大的反垄断诉讼,指控谷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者,以保持搜索和搜索广告领域的垄断地位。上一次类似这样的史诗级反垄断诉讼,是20 多年前针对微软的美国政府诉微软案。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连同19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对微软提起诉讼,指责微软利用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将网景公司排挤出浏览器市场。后来微软败诉,可惜的是网景公司没能撑到法院的裁决结果下来,在1998年11月就被AOL以42亿美元收购了。
其实在美国,建立垄断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地方在于利用这种垄断力量来扼杀竞争。美司法部在起诉书中指控,谷歌为了让自己的搜索引擎能在电子设备中成为默认设置,每年向苹果等企业支付数十亿美元,等于是利用自身垄断优势封杀了竞争对手。
10月6日,美国众议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数字市场调查报告》,列出了四大科技巨头的垄断行为:亚马逊滥用电商平台的优势,阻碍潜在对手与自己竞争;苹果垄断iOS应用市场,向开发者收取过高佣金;Facebook为了扩大垄断地位,连续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等潜在的竞争对手,并直接抄袭Snapchat和Tiktok等公司的特色功能。
反垄断中关注度最高的除了谷歌就是亚马逊了。由于自主品牌的背后有更高的利润,更能掌控前端的供应链与后端的用户关系,所以熟知各个商品和品牌销售情况的亚马逊早早就推出了自有品牌的产品,去替代自己平台上那些销路好利润高的第三方商品,相当于既当了运动员又当了裁判员,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把自己的产品推到了热销榜单的第一位。类比一下,如果淘宝推出自主品牌的服装、小家电等产品,作为一个掌握着用户数据和推荐算法的平台,如何能保证平台上产品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呢?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虽然大家都知道垄断会压制行业创新,但是治理起来却不容易。因为这些科技公司能够垄断的根本原因,是它的某个业务变成了新的基础设施。以前的基础设施比如自来水、电力,一般是由政府监管,的不能随便提价,并且基础设施和其他应用也是分离的,就是说自来水公司不能在管道里卖可乐、卖啤酒等产品。
但是新时代的科技基础设施却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先进科技发展太快,很多科技在监管还没建立健全的时候就迅速变成了基础设施。
第二,我们很难从价格上对这些科技公司进行监管。比如谷歌的搜索是免费的,但它能从其他产品和服务上赚钱。
第三,新的科技基础设施能在平台上叠加其他的应用和产品,相关性非常强,也就容易利用这种相关性推广自己的应用,打压别人的应用,造成不公平竞争。
不拆分基础服务,只拆分应用的话,平台上新的应用随时可以长出来,继续不公平竞争。可如果把这些基础设施平台进行拆分,又会损害企业的竞争力,整个平台可能崩溃。而科技平台的实力往往和国家实力相关,拆分了企业的科技基础设施平台,损害的却是整个国家的利益。例如:美国曾经将通信行业巨无霸 AT&T公司拆分成了八家公司,而这次分拆使得美国整个电信行业在以后的十年间,逐渐失去了全球领先地位。今天的AT&T是当年被拆分出去的八家之一反向收购了当年的AT&T,并继承了其品牌。但其实力已经大不如前了。
其背后的规律是:科技新基建往往都是网络化的,符合麦特卡夫定律,也就是说网络价值不是同网络用户数量成正比,而是同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用户数量越大,网络价值越是成倍增加。所以互联网业务不能轻易被拆分,因为拆分后很有可能就失去了先进科技的优势,使得科技公司消亡,乃至使国家科技实力降低。这样的情况下,反垄断就变成了一个两难的选择。
所以美国对谷歌的反垄断诉讼,大概率是罚款了事,治标不治本。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我认为要从几个方面多管齐下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第一,要有对科技基础平台公司的认定规范。企业达到什么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平台公司,然后就可以对平台公司加强监管,既给支持,保证平台助力全社会提升科技实力,又加限制,避免利用垄断打压竞争对手的发生。
第二,要监管平台公司在平台业务以上的具体应用业务,甚至要禁止平台公司做应用业务,杜绝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情况发生。
第三,消除数据霸权,要求平台公司做标准化的数据开放,为平台上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平、开放的数据。让平台变成创新者的乐园,催生出更多的创新公司。
科技产业的特点是需要监管者提前入场,因为科技创新常常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所以相关立法要有前瞻性,事前立法,而不是像传统领域一样事后立法,才能够更好的推动科技发展,并防范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