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归一周说11|影响统计还是出口退税管理谁说了算
有人一看归入涉及证件的税号就慌张至于多少税无所谓;有人一看归入零关税的税号就紧张至于是否涉及证件不在乎。慌张不可怕可怕的就去换税号。紧张情有可原主要是归类的不确定性太多。这不今天来看两则案例案例一当事人:厦门****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厦门市****当事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深圳市****2020年3月1日,当事人厦门****有限公司公司委托当事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出口:棉纱45150千克,商品编码:5205220000。报关单号:530420200040141872、530420200040141866,柜号:CMAU5575553,HJMU1509736。2020年3月4日,经海关查验,所查货物品名、税则号列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涤纶纱(涤纶+棉),商品编码:540419009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厦门&&&*有限公司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对当事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案例二当事人:浙江******有限公司经查,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北仑海关等申报出口干燥瓶34票,报关单号为******,出口干燥瓶共计118926个,出口时申报的商品编码为“8418991000”。经查,该干燥瓶为专用于制冷量大于4000大卡/时的汽车空调零件,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商品编码 “8415909000”。上述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出口报关单、商品说明书、商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比较两则案例出口案例比较关区深圳杭州涉案票数134错误情况品名税号错误税号错误处罚金额6万+6万1000主要依据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影响统计涉及年份20202017-2020查阅这两票的涉及的税号并无出口退税差,但适用的依据缺不一样,那么既然都认定为申报不实,为何适用的依据去不一样,这恐怕需要律师来解释了,毕竟术业有专攻。正如2021年的税则调整,许多调整存在不少的疑点,准备做一期解读,欢迎大家留言或加我微信:13814871051,我会收集整理,在下周五前统一答复。作者:彭旭桂苏州恒格关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报关协会理事中国报关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兼职讲师,报关Style策划人,专注于商品归类的技术与管理研究,长期担任汽车及其零部件、集成电路等企业咨询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