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案例】---看多了从轻处罚,今天看俩从重的吧

伟大的企业家在报关上都是不幸的。当企业家进口的时候,打开他的合规文件,文件里始终没有报关的规程。

——天空·胖剑《八卦之歌》

案例一

当事人:安徽ABC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16年3月24日委托安徽中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铜陵海关申报进口尼日利亚锌矿石75000千克,进口报关单号为330620161000000240。

同年3月30日,海关查验人员在对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货物重量与申报不符,实际重量为87800千克,与向海关申报差距12800千克,超出申报重量的17.6%。

另根据铜陵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品质证书显示,该批货物的锌含量为48.63%,与向海关申报的锌含量25%不符。 经核算本案共漏缴税款26081.91元。

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报错了重量还报错了锌含量,含量不一样,价格必然也不一样了,这个衍生出去就多了,简而言之,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字:钱!

但是锌矿石哎,这可不是一般公司能干的,必须得:很有钱!!!

既然很有钱,你还干这事?

为了赚更多的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安徽ABC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料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复印件、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铜陵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关缉违字〔2015〕1号);
(二)当事人陈述。安徽ABC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卞东东的查问笔录;
(三)海关查验记录单;
(四)海关核定税款证明书。
当事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铜陵海关进行了书面申辩,铜陵海关受理后对当事人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未提出异议,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决定维持原处罚意见。

嗯,作为一个土豪,你有申辩的权利,可是咱海关看了,你丫尽瞎说,还想减轻处罚,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重量和含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你已经构成了申报不实!嗯,海关一定是没有其他证据,不然胖剑我觉得一定是要走私嫌疑的!

另当事人在2015年10月27日因进口铅矿石重量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款28000元。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啥意思呢,用我们小学老师的话说:你小子屡教不改!必须请家长!海关这里就是必须从重处罚!不然?:

那么罚多少钱呢,还得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只罚了两万八,哎,不给力啊!

此处应有孔乙己:

案例二

这个案例就有点意思了:

当事人: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5日,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监控摄像机等货物一批,由粤ZBU63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

案情很简单,申报不符,没说啥不符,咱们继续看下去

该案于2017年6月26日由皇岗海关综合科以简单案件审结,作出拟对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决定,并于2017年7月6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7月10日提出申辩。

同样的味道因为同样的配方,你处罚我,我就要申辩!

经复核,虽然深圳市永达茂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仓管人员工作疏忽,漏装货物,最后导致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货物与实际出口货物不符,但由于深圳市永达茂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是物流公司(中间代理商),不是海关管理相对人,不是海关处罚的主体,因此,不予采纳当事人公司请求处罚深圳市永达茂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之申辩意见。

各位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一股熟悉的味道扑面而来?我们企业是AEO企业,可不能受处罚啊,你们报关行想想办法呢,那么找个人背锅吧,漏装了咋找呢?当然找下仓库啦,也只能他们了,嗯,就酱紫!

万万没想到啊!这家仓库没在海关注册报关权,不是海关处罚主体,那那那------各位下次找背锅侠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哦!

当然,以上背锅猜想跟本案无关

只是胖剑没什么用的联想!

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出口货物与际实出口货物不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承担责任。另经复核,原认定当事人一年内在本关区有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记录并予以从重处罚有误,应予纠正。

嗯,重点来了,原认定当事人一年内在本关区有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记录并予以从重处罚有误,应予纠正。就是说一达通以前的一个类似案例被排除了,这就坑了,原处罚决定的认定人员,你们这个认定到底是咋干活的啊?这都能搞错?有没有搞错?此处应有星爷: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深圳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相片、《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行政案件结案案件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简单来说,这个案子就有点打脸了,居然被排除了,真是万万没想到了,那么: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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