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院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到底能不能监视居住?

看到这个问题,估计很多老警察要笑掉大牙了。这么简单的问题,基层警务居然还问得出口?

这问题,说简单,也简单。说不简单,也不简单。

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不简单在何处呢?

近日,多个公众号集中推送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检察院:不符合批捕条件不得监视居住。

为什么?

因为辽宁省盘锦市干了一件小事,把两名网红律师给监视居住了。

而众所周知,网红不好惹,律师不好惹,网红律师更不好惹,盘锦警方这下捅了马蜂窝。

于是乎,网上舆论纷纷,境内境外都在讨论这件事,同时也在给盘锦警方施压。

施压的手段特别多,各种好戏上演,这里就不多说了。详情可看“瓜尔佳”公号:开创先河!北方小城警方将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南方网红和北京知名律师带回监视居住

一些公众号在这个时间节点集中发不得监视居住的文章,有意无意的,也顺着这股潮流,在多多少少向盘锦警方施压,意指盘锦警方违反相关规定办案

那到底盘锦警方有没有违反呢?

相关的情况,警情通报并没有披露相关情况,所以我们无从得知。

不过这些公众号所发的这些文章,根本就站不住脚,这是实实在在的,这里面存在一个偷换概念的文字游戏。

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好多种,公安机关将两名网红律师监视居住的,是比较正常的办案程序。

这些公众号发文,意指本案检察院并未批捕,公安机关却采取了监视居住,所以违法。

我们不知道这些公众号到底掌握了什么信息,但是即便检察院并未批捕,公安机关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这是没有问题。

文章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所说的是,不符合批捕条件不得监视居住,并不是不批准逮捕的不得监视居住,这是两回事。

检察院即便不批准逮捕,也有很多情形的,不符合逮捕条件只是其中一种情形。

就本案来讲,以基层警务多年的办案经验来讲,检察院并未认定不符合逮捕条件,所以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这方面并没有问题。

本来是一个小问题,居然被人演绎出大文章来,让人不得不感叹。

最关键的是,很多人,包括一些民警,看到检察院发布的不符合批捕条件不得监视居住,根本没细看,就直接看成了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就不得监视居住,错误的以为盘锦警方违规办案,无意间就让对方的意图得逞了。实在有些可悲!

所以说,学好业务是多么的重要,字斟句酌的研究透每一个法条是多么的重要。

基层警务办案10年了,至今每天都看业务书,不看不行啊。最后推荐大家基本公安业务书,仅限公安民警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2021年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一本通》(2021年版)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2021年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示范案卷指南》(2021年版)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程序一本通》(2021年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0年版)

《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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