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发现原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还能要求原单位补齐吗?

一女职工离职后发现,她工作期间原公司有五年时间都未给她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在投诉后,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及法院成功帮她维权。

叶晓雯(化名)原本是川海公司的职工,2019年4月,她从川海公司辞职后进入了另一家公司工作。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叶晓雯发现,2008年至2013年期间川海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叶晓雯向该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投诉。

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调查后,作出《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责令川海公司补缴叶晓雯2008年至2013年的社会保险。川海公司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上述《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川海公司仍不服,他们认为叶晓雯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在离职时,双方也并未产生争议,况且公司只是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未足额缴纳,距离叶晓雯投诉时已经过了6年,已过诉讼时效,因此社保中心不应受理。据此,川海公司将社保中心和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作出的《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一、被告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是否应当受理叶晓雯投诉并作出《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并未设置时效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设置了“2年”的行政执法时效限制,但其约束的执法内容和性质显然属于行政处罚类,与稽核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内容和性质不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这里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故被告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受理叶晓雯投诉并作出《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关于川海公司已与叶晓雯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说明双方并无争议问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法定义务。川海公司与叶晓雯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行为,不能免除川海公司所负法定义务。对于补足叶晓雯社会保险费后是否有损失及如何追偿损失,川海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川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任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该纪要对查处时效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对查处时效予以放宽。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发现自己的社保未被足额缴纳不必担心时效问题,但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运营:高倩倩

编辑:秦   佳
审核: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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