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
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
合理开发利用“三率”
最低指标要求(试行)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是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确定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如下:
(1)露天开采。大、中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小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露天矿山生产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确定。(2)地下开采。根据锰矿矿床的赋存条件,锰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下表)。
围岩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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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体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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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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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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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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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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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厚、厚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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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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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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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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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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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厚、厚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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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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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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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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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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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厚、厚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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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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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Ⅱ级)、中等稳固(Ⅲ级)、不稳固(Ⅳ、Ⅴ级)三类。(2)矿体厚度依据矿体真厚度(H)划分为薄矿体(H≤0.8m)、中厚矿体(0.8m<H≤4)和厚矿体(H>4m)三类。
2 选矿回收率
各主要类型的锰矿按照入选品位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下表)。
3 综合利用率
(1)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锰矿中常有铁、钴、镍及有色、贵金属等共伴生。当共伴生有用组分矿物的品位达到表1-3所列含量时,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该有用组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标要求。当共伴生有用组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暂时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提出处置措施。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2)锰矿山尾矿与废石综合利用率:鼓励锰矿山企业充分回收利用废石、尾矿。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废石和尾矿的综合利用提出指标要求。
(二)铬矿
(1)露天开采。铬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2)地下开采。铬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铬矿选矿主要采用重选法和强磁选法,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8%。铬矿中常共伴生有铂族及钴、镍、金等元素,当铂族总量大于0.2g/t,钴大于0.02%,镍大于0.2%时,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与铬矿共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与铬矿伴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0%。
(三)铝土矿
(1)露天开采。铝土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地下开采。依据铝土矿的矿体厚度和铝硅比值(A/S)不同,铝土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下表)。
根据铝土矿矿石类型和铝硅比值(A/S)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下表)。
铝土矿中的铁、镓、钪等共伴生资源在氧化铝工艺后回收,对仅有采选工序的矿山企业,其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作指标要求。沉积型铝土矿常共生铁矿、硫铁矿、熔剂灰岩、煤矿、高岭土、陶瓷土、铁矾土等多种有用矿产,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四)钨矿
(1)露天开采。钨矿露天矿山的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地下开采。依据矿山地质品位(三氧化钨)的不同,钨矿地下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下表)。
根据钨矿矿石类型、矿物嵌布粒度和入选矿石品位的不同,钨矿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下表)。
钨矿中常伴生有锡、钼、铋、铜、铅、锌、锑、铍、钴、金、银、铌、钽、稀土、锂、砷、硫、磷、萤石等组分,当伴生组分达到表4-3所列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五)钼矿
(1)露天开采。钼矿大型露天矿山的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中小型露天矿山或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地下开采。依据矿体厚度和钼品位的不同,钼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下表)。
在保证生产合格钼精矿产品(钼精矿品位≥45%)的基础上,根据矿石结构构造类型、矿石入选品位等影响因素,钼矿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下表)。
钼矿石中常伴生有钨、铋、铜、铅、锌、钴、铁、金、铌、铍、铼、铟、硒、啼、铀、硫等组分。当钼矿伴生组分达到表5-3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结合钼行业生产实际,当钼矿仅回收铜或钨伴生组分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50%以上;当回收两种以上伴生组分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40%以上。
(六)硫铁矿
(1)露天开采。硫铁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地下开采。煤系沉积硫铁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65%;非煤系沉积硫铁矿的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煤系沉积硫铁矿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0%;非煤系沉积硫铁矿的矿山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0%。硫铁矿共伴生矿产品位达到下表所列含量时应进行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50%。
(七)石墨矿
(1)露天开采。石墨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地下开采。石墨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75%。(1)晶质石墨矿:入选原矿品位≥5%,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入选原矿品位<5%(高于工业品位3%),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0%。(2)隐晶质石墨目前无需选矿即可利用,选矿回收率指标暂不作要求。晶质石墨矿常共伴生有云母、石英、透闪石、透辉石、石榴子石、方解石、金红石,以及铀、钒、钛、黄铁矿、磷灰石、铝土矿、稀有元素等有用矿物,隐晶质石墨矿中可能共伴生石英和高岭土,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八)石棉矿
(1)露天开采。石棉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2)地下开采。石棉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石棉矿常共伴生菱镁矿、滑石、软玉、镍、钴、铂等资源,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鼓励矿山企业综合利用共伴生有用矿物及选矿尾矿和废石。
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原矿采出量是采出矿石量扣除混入的废石和水分后的原矿量,原矿采出量与开采损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资源储量。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精矿产品中某成分的质量与相应入选原矿中该成分质量的百分比。综合利用率包括通常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率等。(1)定义: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是指采选利用的某一共伴生有用组分的质量与消耗资源储量中该组分质量的百分比。
(1)定义: 尾矿综合利用率是指矿山生产过程中,年度利用的尾矿量与年度产生的尾矿量的百分比。利用的尾矿量包括回收有价元素的尾矿量、用于制作建筑材料的量及矿山回填量等。(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