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2号令,此处行不通
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截止2020年12月22日20:23,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显示,“全文有效”。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是,新疆的中石油就是这么牛!
难道,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此处无效?我去外地,人家疆外加油站给我开专票吗?
打12366电话咨询,说“取得不征税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我去!以后难道要用取得的加油的小票用来做账冲销?那不白白的损失了增值税抵扣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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