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缴的是“税”,我缴的是“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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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摄影:李杰
因为在个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里,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项目有一栏扣除项目叫做“允许扣除的税费”
就为什么同属于综合所得的收入项目,项目为“劳务报酬”与“特许权使用费”的扣除栏目不同,财税微波咨询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几家省级税务机关。得到的回复不尽一样。

深圳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明确回复,特许权使用费不可以扣除;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安徽、厦门等地税务局回复可以扣除,就填在其他扣除项目。

有些财税老师说,是不能扣。因为国家没有明确,按个人所得税法与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是不可以扣的,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就包括在“百分之二十的费用”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微波的困扰:
1、综合所得中的除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的其他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收入,是否含增值税?
2、除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的其他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收入额,要不要减去附加税费?
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是税!其他劳务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难道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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