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第4行可以填负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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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开发产品已完工交付使用,预售收入120000万元结转销售收入,开发成本75200万元,同时在会计处理上将应交税费4800万元结转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2020年第一季度申报时,上年预计毛利额24000万元,怎么处理?能否调减?
如果不允许调整,则3550万元的税款,只能等到2020年度结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能退回。而本季度缓缴申报时还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款10000万元。
但是,从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的内容来看,现行申报表,似乎并未禁止在第4行转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把“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填表说明修改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红色带删除线部分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拨乱反正”,给修订删除了。)
如果允许在季度申报时,转回本季度确认收入的以前期间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计毛利额,则企业的资金占用将会减少,房企资金成本的压力将有所减轻,房价上涨,有可能会少一个推手,甚至多了一个下跌的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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