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4、拍卖程序中标的物流拍后,法院超出合理期间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标的物市场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案例要旨
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出现较大价值变化的时间发生于流拍和法院可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合理期限之后,因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此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故法院可裁定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案号:(2016)最高法执监191号
5、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第三次拍卖停止后,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
案例要旨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以物抵债的截止时间,申请执行人在标的物拍卖流拍后何时申请以物抵债,并没有严格规定必须在拍卖流拍后立即做出以物抵债的申请。
案号:(2014)执申字第239号
6、金钱给付债务中,因债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案例要旨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法院以债权人表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且债务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该终本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案号:(2014)执申字第19号
7、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要旨
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而不宜直接出具执行裁定予以确认,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案号:(2016)最高法执监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