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专题】从三个案例分析上市企业涉税风险及“董高监”责任

股度股权

专注于股权(设计、激励、并购、基金、融资、IPO)领域解决方案设计
122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股度股权-大数据律师团队部分成员合影)

作者:肖素文律师

微信:p8848p

来自:股度股权-大数据律师团队

单位: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

全文5300字,阅读需要5分钟

No.1

前言

国地税合并以来,通过金税三期的数据管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数据监控越发深入,企业的经营信息不断被挖掘,企业纳税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所遁形。上市公司随着业务的拓展,在各项经营活动中涉税风险也逐渐提升。
近几年,长园集团、新纶科技、金刚玻璃等多家上市公司因虚增利润、隐瞒收入等涉税事项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本律师将通过三个案例来分析上市公司的主要涉税风险及“董高监”责任。

No.2

简述上市企业的主要涉税风险

(一)企业因涉税问题可能导致的退市风险
2018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颁布,其中上市企业可能因为涉税问题导致退市的相关规定(摘自原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四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
(二)企业因涉税问题可能导致的刑事风险
1、虚开发票罪
上市公司因虚增利润、虚列收入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往往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来体现。除公司需要承担经济责任外,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也因此承担了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

上市企业的“董高监”往往还因虚开发票报销而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企业因涉税问题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风险

上市企业因涉税问题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No.3

三个典型的上市企业涉税案例

(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
1.2020年7月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公告称自2020年7月10日起决定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2.2021年4月6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该公告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认定的事实,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21年4月6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2021年5月3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等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公告》,该公告告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平台“苏州检察发布”《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5月31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骗购外汇罪,钟玉、徐曙、王瑜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骗购外汇罪等,依法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信息披露
1.2021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远见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精密”) 签发东税稽罚告〔2021〕 32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通知远见精密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拟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少缴增值税354,677.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7,733.86 元、企业所得税 512,716.82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为 442,563.85 元。
2.2021年5月7日,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公告对东税稽罚告〔2021〕3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事项进行了披露并进行了有关说明(摘自原文):
1.2018 年6月,公司完成对远见精密 100%股权的收购,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司收购远见精密之前,在远见精密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后,公司将依据收购远见精密时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中的相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认为本次远见精密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事项未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3、东税稽罚告〔2021〕 32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涉及的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广东远见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收到东税稽罚〔2021〕 4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东税稽处〔2021〕 75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东税稽罚〔2021〕4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东远见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作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 号)的规定,企业自行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少缴税款是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 354,677.0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7,733.86元、企业所得税 512,716.82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为 442,563.85 元。”的处罚决定;东税稽处〔2021〕75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广东远见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已经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合计 95,415.62 元。”的处罚决定。
4.2021年5月28日,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 的公告》,公告对东税稽罚〔2021〕 4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东税稽处〔2021〕 75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披露并进行了有关说明(摘自原文)“1、2018 年 6 月,公司完成对远见精密 100%股权的收购, 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司收购远见精密之前, 公司将依据收购远见精密时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中的相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公司认为本次远见精密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事项未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3、本次远见精密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但预计不构成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查补缴税款
1.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1年6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21年6月21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研发中心标的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出售草堂标的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了使上述交易顺利进行,同时根据国家税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自2010 年度至今的缴税情况进行自查补缴。
2.公司税务自查情况,依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经自查,应补缴税费为:房产税1,880,784.88元,土地使用税4,272.90元,印花税74,613.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252.24元,教育费附加30,108.1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072.07元,个人所得税76,000.00元,合计应补缴税款为2,156,103.35元,应缴纳滞纳金为1,105,168.33元,合计金额为3,261,271.68元。
3.依据自查情况,公司已于2021年7月16日将应缴税款 2,156,103.35元及滞纳金1,105,168.3元,合计3,261,271.68元全部缴纳。截至目前,所有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清,并取得完税凭证。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4.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缴纳的滞纳金, 拟计入2021年当期损益,分别计入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预计将影响公司2021年度的损益,具体影响金额以2021年度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No.4

结语

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上市企业因虚增利润的非法行为导致企业被强制退市,“董高监”等高管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在收购前存在偷漏税的行为,派生科技公司必须及时对外公告该涉税事项并及时跟进处理,以免因触发《创业板股票 10.5.1 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而被强制退市;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启动自查自纠程序,主动向税务机关上报漏税事项,补缴应缴税款 2,156,103.35元及滞纳金1,105,168.3元,合计3,261,271.68元。因此上市公司必须识别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构建起完善的涉税风险管控体系,有效规避公司经营中潜在的涉税风险隐患。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