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5月26日: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成立

  1947年5月26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成立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任命乌兰夫(云泽)为书记,乌兰夫、奎璧、刘春、克力更、王再天、王逸伦、哈丰阿、特木尔巴根、王铎为委员,吉雅泰、阿思根为候补委员。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省级自治政权就此诞生。当时西部地区还没有解放,除由东北行政委员会所辖的热河省和辽北省代管的昭乌达盟、哲里木盟外,内蒙古自治政府仅辖兴安、呼伦贝尔、纳文慕仁、锡林郭勒、察哈尔5个盟。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决定分区域在内蒙古地区开展党建工作。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之前,上述5个盟先后建立了党的工作委员会,党员队伍迅速壮大,其中蒙古族党员由1946年初的100多名发展到1100多名。

  在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由哪个党领导的问题上,东西蒙代表在1946年召开的四三会议上激烈辩论,最终达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自治运动、解散东蒙人民自治政府及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的决议。

  早在1947年3月14日,乌兰夫即致电中央请示:“关于党的领导问题,我们提议成立内蒙古分局或者内蒙古党委员会,受东北局领导。”3月23日,中共中央电示:“内蒙古人民中进步分子,应多多吸收加入中共,并给以党的教育,准备到相当人数后,宣布成立内蒙古共产党。目前内蒙古党的领导机关可成立内蒙古工作委员会,即以云泽(乌兰夫)同志为书记,受东北局或者西满分局领导。”

  1947年5月21日,东北局发出指示:内蒙古党的组织可以称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这个名称有别于其他地方基层党组织的规范称谓,是从内蒙古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出发提出的,便于蒙古族革命者和革命青年接受。5月26日,东北局任命乌兰夫为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书记。6月14日,中共中央复电东北局,批准这一决定。7月9日,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在王爷庙举行大会,乌兰夫(云泽)宣布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

  新中国成立后,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改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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