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8月4日,深圳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贯彻施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落地施行做出规定。

《通知》指出,《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按照采购人内控制度执行,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写入本单位内控制度。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通知》指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人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选择,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9〕58号)执行。

《通知》强调,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项目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采购需求管理,认真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办法》和本通知;切实履行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

附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施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按照采购人内控制度执行,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写入本单位内控制度。

二、关于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人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选择,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9〕58号)执行。

三、关于采购方式选择

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项目采购方式。我市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对采购规则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相应采购规则执行。除采购规则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自主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包括竞价、跟标等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法定情形、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关于相关处理依据

对于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以及采购人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无明确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采购需求管理,认真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办法》和本通知;切实履行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采购人违反《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或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日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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