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出版】有声读物著作权授权中的常见认识误区——2018 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综合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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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有声读物著作权授权中的常见认识误区——2018 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综合题解析
作者:王贞
作者单位: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文章结合2018 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级”试卷第80 题的考查内容,分析在有声读物出版中对著作权问题的常见认识误区。在辨析相关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帮助广大考生正确界定有声读物制作的性质,明确出版有声读物需要获得的授权内容,并对有声读物所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有全面认识。
关键词:有声读物;改编;授权;著作权保护期
近年来,我国有声读物市场的发展备受瞩目。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2018 年我国近三成的国民有听书习惯。其中,成年国民的听书率为26.0%,较2017 年的平均水平(22.8%)提高了3.2 个百分点;0—17 周岁未成年人的听书率为26.2%,较2017 年的平均水平(22.7%)提高了3.5 个百分点。[1] 鉴于有声读物的巨大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各大出版机构纷纷成立有声读物事业部,开展有声读物运作业务。
很多有声读物的内容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利用这些作品开发有声读物之前,应当先获得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关于这一点,大多数经营者都清楚知晓。而在实践中,不少经营者虽然和作者订立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是由于他们在有声读物的性质、应获得的授权种类以及所涉作品的权利保护期等事项上存在认识误区,合同约定的授权并不全面,结果常常导致法律纠纷。
2018 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级”试卷第80 题(以下简称“中基80 题”),就是围绕一个涉及有声读物的著作权纠纷案例,要求考生判断原告、被告的说法是否合法并分析原因。该题案例表述如下:
笔者拟简要解析一下该案例中出现的关于有声读物著作权问题的错误认识,帮助考生理解相关知识点,更期望能够帮助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避开误区,避免侵权。
一、误区一:制作有声读物是改编作品
明确制作有声读物这种行为的性质,是我们判断其权利人和分析所需授权种类的基础。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认为将文字作品转成有声读物的过程是改编作品。在这一判断的指导下,他们将获得作品改编权的授权作为自己可以制作出版有声读物的合法依据。中基80 题案例中的被告甲出版社在抗辩时就以“将文字内容制作成有声读物是对作品的改编”,“甲出版社已经通过《数字出版协议》获得郑明对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为由,否认其制作出版有声读物的行为侵权。
在中基80 题案例中,甲出版社“邀请当地广播电台著名主持人朗读《来信》全书, 录制为音频,并将该音频制作成有声读物”。这些行为是否属于改编作品呢?
朗读文字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与演唱歌曲类似,都是把原本无声的信息符号(叙述文字或歌词、曲谱)变成了有声的语音符号。虽然朗读者通过语调、语速和声高的控制,歌手运用一定的个性化演唱技巧,都可以赋予作品独特的呈现效果,但是朗读或演唱技巧的运用并未改变作品的类型,作品内容仍然由原有的语言手段表达。正如演唱一首歌曲只是表演作品而未对作品进行改编一样,朗读也是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而不是改编作品。现场录音是将朗读的内容记录在相应载体上,后期制作是运用技术手段完善作品的呈现效果。这两项工作都没有涉及作品本身,显然与作品的改编无关。
因此,制作有声读物不是改编作品,而是表演作品并录制加工成录音制品。甲出版社虽然获得了作品改编权的许可使用,但没有得到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对表演权的许可使用,使用由朗读人享有的表演者权(朗读人是甲出版社专门邀请的,应当能获得其授权)时也没有征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当然并不拥有录制作品有声读物公开传播的权利。
二、误区二:获得电子图书出版权,就能出版有声读物
在中基80 题案例中,甲出版社与著作权人订立《数字出版协议》,获得了将涉案作品“制作成电子图书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许可。该协议约定的授权是有限定条件的——以电子图书的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出版工作者由于习惯将制作电子图书和制作有声读物都归为数字出版业务, 就比较容易认为“电子图书版权自然包括有声读物版权”。题目中的甲出版社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才认为自己制作传播涉案作品有声读物是有合法授权的。
第二,从授权的种类上看,有声读物的制作传播,一般需要经过朗读、录制、后期制作、上传平台的过程,主要涉及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电子图书的制作传播,不涉及对于有声读物制作而言至关重要的表演权。所以,把对电子图书的授权用于有声读物,实际上是增加使用了著作权财产权之一的表演权。这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专门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中基80 题案例中,双方订立的《数字出版协议》约定了复制权、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完全没有提及表演权。从双方对授权种类的约定,我们可以推知,双方的合意仅限于以文字形式传播作品,协议中的“电子图书”不包括有声读物。甲出版社开发的有声读物涉案作品需要另外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三、误区三:利用“公版书”制作有声读物无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法根据权利类型、作品类型、权利人的身份等,为作品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期。超出法定保护期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发表权和财产权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业内常称其为“公版书”。
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并不代表乏人问津。相反,由于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内容优质的“公版书”一直是出版机构竞相出版的对象, 相应的有声读物也层出不穷。很多人都认为, 使用保护期已满的作品生产出版物,不存在著作权问题,更不会引起著作权纠纷。这一看法看似正确,实则太过绝对。
首先,我们说一部作品超出保护期,是针对其发表权和财产权而言的。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永远受法律保护。因此,不管一个作者去世多久,使用其作品时仍要充分尊重其依法受保护的这些权利,不擅自对其作品进行任何更改,否则仍会引起著作权纠纷。
第二,与演绎作品相关的“公版书”在使用上有特殊规则。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创作者;而以出版、表演、录音录像等方式使用演绎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的规定,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样,如果打算使用的“公版书”与演绎作品有关,就需要在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前提下,仔细分析后作出选择:若演绎作品的保护期已满而原作品未满,使用演绎作品或原作品都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若原作品的保护期已经到期而演绎作品尚在保护期内,则使用演绎作品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原作品可以自由使用;若原作品和演绎作品的保护期都已经到期,两种作品才都可以自由使用。在中基80 题案例中,《父亲最后的来信》属于演绎作品之一的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归汇编作者郑明。虽然这些信件作为原作品至2017 年底已经因为作者郑宇去世超过50 年而保护期满,但是由这些信件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父亲最后的来信》还在保护期内。这样,甲出版社不但出版有声读物应当获得郑明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且于2018 年2 月新出版《郑宇的来信》一书也应当获得郑明的授权,因为《郑宇的来信》之内容与《父亲最后的来信》完全一致,仅增加了一篇出版前言,实际上是重复使用汇编作品《父亲最后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