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丨家庭教育法草案:父母教育不当致未成年人利益受损公检法机关可干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审。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根本任务在于立德树人。
草案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实施、促进、干预等内容,并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主体意识不强等问题作出回应。
父母或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
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草案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并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
必要时公检法机关可干预
根据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
草案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利;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包括训诫、家庭教育督促令、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草案要求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或者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婚姻登记机构应向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公民宣传家庭教育知识。人民法院在判决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的内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通识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开设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对在家庭教育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和学校教育的基础、补充和延伸。家教与人生相伴,影响人生,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成才至关重要。
教育家蔡元培先生说: “家庭者,人生最初之学校也” ,认清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对我们每一个人,对每一个家庭,甚至对整个社会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就社会结构而言,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基本单位。营造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就人类发展的顺序而言,家庭是个体生命生长的最初场所。
《四书 ·大学》中曾说: “古古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 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 欲齐其家者,先修自身。 ”可见“先修其身”的重要性和基础性。
如果父母不以身作则,就很难教育出品德高尚的子女来。 其次,要求父母们的行为要检点。父母的一举一动。甚至细小的行为,都可能对子女产生深刻的影响。
如果在子女面前不注意约束自己,就等于无意中教唆子女学坏。 另外,在子女面前,一定要说得到、做得到.不能因孩子小而随意哄骗。
曾参因妻子无意中说要给孩子杀猪,曾参为了不让孩子将来也学欺骗,便当真把猪杀了。这就是有名的“ 曾参烹彘”的故事。 我们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也要学习这种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