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金胜村赵简子墓所见春秋晚期礼制变革

太原金胜村赵简子墓所见春秋晚期礼制变革

选自《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03期,白国红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太原金胜村赵简子墓随葬器物的考察,比勘先秦文献中的相关史实,得出春秋晚期各项礼制均已发生变化,赵简子墓葬之规格符合其“卿”身份的结论。说明在赵简子时赵氏势力虽然蒸蒸日上,但仍处于蓄势时期,遵守礼制是赵氏在残酷的政治氛围中必须做出的一种姿态。

赵简子是春秋末期晋国强卿赵氏的宗主、战国七雄之一赵国的奠基者,晋定公三十五年(前477年)去世。1988年,在考古工作者的努力下,其墓在山西太原金胜村被发现,一座保存完好的春秋末期高级贵族墓葬终于重见天日。此墓规模宏大,随葬品丰富而精美,是迄今所见最早的积石积炭木椁墓①。它的发现无疑将为春秋时期丧葬制度的研究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它更为直接地反映了赵氏家族在赵简子时期的发展状况。

《吕氏春秋·节丧》中有这样的记载;“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鳞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鑑)、舆、马、衣、被、戈、剑,不胜其数。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题凑之室,棺椁数袭,积石积炭,以环其外。”赵简子墓葬可以说樓坯段朝真实体现矿据初步统计,此墓的随籍品共看3^34件,按其材质可分为青铜、黄金、玉石、骨器、陶器和蚌贝六大类,按其用途则礼、乐、兵、舆四类齐备(图一)。其中,随葬青铜器多达1402件,器类之多,规格之全均属罕见;特别是118件礼乐器,制作精湛,纹饰绚丽,堪称稀世之瑰宝。玉石器多达297件,墓主身上几乎遍置佩玉、水晶及玛瑙制品,绝大多数属于上乘佳作。棺椁之制为一椁三棺,积石积炭充斥椁四周、椁盖上及棺底部,积石内置,紧贴木椁,积炭外置,紧贴墓圻,经清理共岀石头、木炭280多立方米。此墓的附葬车马坑总面积约为110平方米,共发现殉马44匹,殉车总数至少有16辆。赵简子墓葬的宏伟壮观是春秋末期赵氏家族势力强盛的一个具体表现。

众所周知,周代有一套自天子至庶人的等级制度,在礼制上“名位不同,礼数亦异”②。《太原晋国赵卿墓》的报告者据此判定赵简子墓葬僭越了诸侯之礼③。然而,分析文献记载的周代礼制,结合赵简子墓葬的实际情况,将二者融入春秋末期的社会背景中,我认为赵简子的墓葬规格依旧遵守了等级制度中的“卿”制,是与其身份相符的。

一赵简子墓的棺椁规格与其“卿”的身份相符

先秦文献中,有关“棺椁”制度的记载如下:

(1)《礼记·檀弓上》S:“天子之棺四重,水兇革棺被之,其厚三寸,牠棺-·,梓棺二,四者皆周。”郑玄注曰:“尚深邃也。诸公三重,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

(2)《荀子·礼论篇》曰:“天子棺椁十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

(3)《庄子·杂篇·天下》曰:“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

对于上述记载,历代学者有不同的解释:

郑玄注《礼记·檀弓上》曰:“以水牛冊牛之革以为棺被,革各厚三寸,合六寸也,此为一重。”孔颖达疏据此发挥道:“四重者,水牛、児牛皮二物为一重也;又柚为第二重也;又属为第三重也;又大棺为第四重也;四重凡五物也。以次而差之,上公三重,则去水牛,馀卵、柩、属、大棺也;侯、伯、子、男再重,又去児,馀柚、属、大棺;大夫一重,又去植,馀属、大棺也;士不重,又去属,唯单用大棺也。”简言之,郑注、孔疏将天子之棺解释为五层,诸公四层,诸侯三层,大夫二层,士一层。

然而,郑注、孔疏所言是值得商榷的。清代学者金鶏《求古録礼说》卷八《棺椁考》及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九就提出了天子为四层棺、诸侯三层、大夫二层、士一层的说法。今人赵化成先生支持这一观点④,他对问题的症结所在“天壬之楷四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实,水兇为一物,并不存在水牛、兇牛之别,明言其厚三寸,当指一层”,“依文意’水兇革棺被之’,是在木质的内棺上蒙上水兇革皮,并名之为’革棺’……并不存在其内还有一层棺”,因此,他断言“将《礼记·檀弓上》'天子之棺四重’理解为四层棺是符合原意的”。

他还依据《礼记》中所谓“君”均指列国诸侯的记载,推断出《礼记·丧大记》所言“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檸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六寸”实是指诸侯、大夫、士的用棺规定,即:诸侯三层棺,由内至外依次是柳、属、大棺;夫夫用二层棺,由内至外依次为属、大棺;士用一层棺,即大棺,因此,“其间并无诸公存在的余地”。这也与前引《荀子》、《庄子》无诸公之制相符合。

此外,他又根据《礼记-丧大记》“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君裹椁虞筐,大夫不裹椁,士不虞筐”的记载,对当时的椁制也进行了推论。其结论是:结合《礼记》对棺椁制度的记载,《荀子·礼论篇》、《庄子·杂篇·天下》的“天子棺椁”应为“三椁四棺”,“诸侯五重”应为“二椁三棺”,“大夫三重”应为“一椁二棺”,“士再重”应为“一椁一棺”。这样解释,先秦诸文献中有关棺椁多重制度的记载便融会贯通,无任何矛盾。他还指出:“一般有积石的大墓已较少见到重椁之制,也就是说,积石似有取代外层木椁的趋势”。其考证材料丰富,推理缜密,值得信从。

既然如此,那么使用了“一椁三棺”之制的赵简子墓不正是僭越了诸侯之礼吗?回答是否定的。我认为赵化成先生所论棺椁制度乃是春秋末期以前的古礼,随着时代的变迁,此项礼制已经发生了变化,到赵简子时“一椁三棺”之制已非“诸侯之礼”,而是上卿一级的贵族通用的葬制了。据《左传》哀公二年记载,赵简子在与敌对势力范氏、中行氏进行铁之战前,曾对部属有如下一段动员令:

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斩艾百姓,欲擅晋国而灭其君。……二三子顺天明,从君命,经德义,除诟耻,在此行也。……志父无罪,君实图之!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

对这段话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赵简子既然是指责范氏、中行氏背叛国君,那么他自己在此时肯定是以维护晋君的形象出现的,不会有违背礼制的举动。(2)赵简子自言如果有罪,当受“不设属辟”的惩罚,那么显然如果他无罪,则其善终之后理应有“属辟”之设。所谓“辟”,即前引《礼记·丧大记》所言君之内棺“棒”,“辟”与“權’二字同音假借。既然有柳、属之设,那么理应还有最外一层大棺。显然,赵简子死后享用三棺之制在当时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属于“僭越”,在这种场合中提岀是不恰当的。(3)赵简子说其死后“不设属辟”为“下卿之罚”,则简子其时的身份当已为上卿。考诸文献,《春秋经》定公十三年条下有“冬,晋荀寅、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的记载。士吉射乃范鞅之子,则此时任中军将的范鞅已死。按《左传》昭公五年晋三军将佐的班次,范鞅之后中军将当及于知盈,再以下当为韩须,而此两人皆于此前去世,再往下,当轮及赵鞅,即赵简子。是知此时赵简子已任为晋国正卿。清代学者顾栋高在《春秋大事表》卷二二中正是将鲁定公十三年(前497年)作为赵简子执政伊始的⑤。由此可知,“一椁三棺”之制应是此时晋国正卿一级的贵族正常享用的葬制。从赵简子言谈之自然及出言的场合来推断,此制在当时已是为大众普遍接受的事实。因此,太原金胜村赵简子墓使用“一椁三棺”是顺理成章的。

二 赵简子墓的用鼎规格与其“卿”的身份相符

据报告可知,太原金胜村赵简子墓共出土鼎27件,可分为七式:I式1件,为附耳牛头螭纹蹄足護鼎,形体硕大。H式5件,为立耳凤螭纹蹄足羞鼎,形制、纹饰全同,大小相若。m式7件(图二),为附耳牛头螭纹蹄足升鼎,大小相次,器形与纹样基本一致。IV式6件,为铺首牛头螭纹蹄足升鼎,大小相次,形制与纹饰相同。V式5件,为铺首环耳螭纹蹄足升鼎,大小相次,器形与纹样基本相同。VI式2件,为猪钮蹄足鼎,形制、纹饰、大小完全一致。VH式1件,为卧牛钮蹄足鼎,形体很小。列鼎制度是以“升鼎”为核心的,赵简子墓共出“升鼎”3套,分别以7件、6件、5件成套。故而.此墓使用的应是“七鼎之礼”。

有关用鼎制度的记述,《左传》桓公二年曰:“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是言西周时天子用九鼎。如此,则《公羊传》桓公二年何休注:“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自然可视作西周古制。成书于战国时期的《仪礼》保存有许多用鼎制度的内容,反映的则是东周时期的状况,其时用鼎制度已演变为:诸侯用太牢九鼎,卿、上大夫用太牢七鼎,下大夫用少牢五鼎,士用牲三鼎或特一鼎⑥。用鼎制度的变化,也有考古资料可资佐证,辉县琉璃阁春秋时期卫国公室墓地中,M60墓为国君级大墓,随葬列鼎九,M80墓及M55墓则是上大夫级贵族随葬七鼎的例证⑦。

由上所述可知,太原金胜村赵简子墓使用“七鼎之礼”是合乎当时礼制的。

三 赵简子墓的乐悬规格与其“卿”的身份相符

按照西周礼制,乐器的悬挂方式也因主人等级身份的不同而有别。据《周礼·春官·小胥》记载:“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郑玄注曰:“乐县,谓钟磬之属县于筍麓者。郑司农云:’宫县四面县,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电,特县凶宝其一面。四后秦宫臺山面有墙,故谓之宫县。轩县三面,其形曲……’玄谓轩县去南面,辟王也。判县左右之合,又空北面。特县县于东方,或于阶间而已。”此种乐制直到春秋中期以前仍被遵守着。据《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卫孙良夫侵齐,与齐师遇,败,“新筑人仲叔于奚救孙桓子,桓子是以免。既,卫人赏之以邑,辞,请曲县、繁缨以朝,许之。”“曲县”即“轩县”,仲叔于奚请“曲县”,是以大夫而僭越用诸侯之礼,故而《左传》特书之,并且《左传》还记载了孔子对此事的反应:“惜也,不如多与之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可见,此时大夫用“轩县”之制尚属违制。但风气既开,自有后人起而效尤。至鲁襄公十一年,便有晋悼公以“歌钟二肆及其鑛、磬”之半赐魏绛⑧,孔颖达正义引刘炫云:“传言’歌钟二肆,及其鏈、磬’,则鏤、磬亦二肆。肆之为名,实由钟磬相对。但传于磬下不复更言其数。于钟则言二肆,明鏈、磬数与之同,乃成肆。若磬无二肆,则'半赐魏绛’,无磬矣,安得有金石也?知色别各三十二枚也。”如此,则魏绛已用“轩县”之制。到春秋末期,势力强大的卿大夫使用“轩县”之制应该已是普遍现象。

太原金胜村赵简子墓共出土乐器32件,其中夔龙夔凤纹鏡5件,散虺纹编鏡14件,石磬13件。据报告称,乐器出土时被堆置在4号殉葬者棺上面,未见有筍饉,说明入葬时未曾依实际使用时的队形放置,这无疑增加了我们了解其乐悬制度的难度。王子初先生经研究认为:“太原赵卿墓编錦,为豪华的鏈钟形式,规模达19枚之巨。据纹饰、形体及音列结构,又明显分为2组。若以’判县’论之,则钟、磬当各为一面。13枚编磬成一列,没有什么问题,19枚编鍾一字排开,与编磬相比,长短悬殊,显不相称。且筍木过长,难以承受鏤体重量。若将编缚按2组分上下2层悬挂,则下5±14,亦不成比例。据此,可以排除’判县’的可能。若按'轩悬’的制度来加以考虑,即将低音组的5枚夔龙夔凤纹鏤作为一箴,将14枚散虺纹鏡再列一麓,二薫呈曲尺形相交,构成’曲县’的形式,加上编磬一列,正成’三面,其形曲’的'轩县’之制”,“将该墓出土乐器的乐悬确定为轩悬之制应是可信的”⑨(图三)。这一推断与文献所载春秋中期以降乐悬之制的下移情形是一致的,可以信从。如此,则赵简子墓出土的乐器应使用“轩悬”之制,而这也是春秋末期卿一级贵族已经拥有的正当权力了。

四 结论

由上所述可知,春秋末期,礼制已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卿大夫阶层在棺椁、用鼎及乐悬等制度方面均已升格,这已不是某人的个人行为,而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它反映了卿大夫势力的急剧扩张,反衬出各国国君失政的现实。对于赵简子来说,其墓葬所用礼制基本上均规范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这与文献所载赵简子的言谈举止是相符的。《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有黄父之会时赵简子向郑子大叔问礼的记载,子大叔对赵盂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大,不亦宜乎!”简子曰;“鞅也,请终身守此言也。”赵简子许诺终身守“礼”,并不是要做旧礼制的盲目维护者,而是因为子大叔所言“礼”能使其“成”、令其“大”。赵简子从中深刻领会到“礼”对其事业的成功有辅助的一面。因此,赵简子葬制遵循礼制不为无因。

此外,从当时的客观政治环境来分析赵简子也不会“僭越”礼制以遗子孙忧。自范氏、中行氏败亡后,赵简子继续执掌晋政,赵氏家族无疑已是晋国的一个强大政治实体。然而,此时赵氏并非一枝独秀,知氏家族势力的膨胀已对其构成严重威胁。赵氏与知氏不睦,文献中屡有流露:其一,晋定公十五年赵简子退保晋阳时,只有韩、魏二家为之向晋君求情,而知氏则否。杨伯峻先生指出:“知氏主逐范、中行,而不与韩、魏之为赵清,则其心可以知矣”⑩。其二,知氏逼杀赵氏谋臣董安于,原因是担心“不杀安于,使终为政于赵氏,赵氏必得晋国”⑪。其三,当赵简子在与范氏、中行氏的冲突中取得转折性胜利时,其谋臣傅俚警戒之曰:“虽克如,犹有知在,忧未艾也。”。可见,知氏对赵氏的威胁已是不容回避的现实。按照晋国诸卿轮流执政的体制,赵简子之后正该知伯瑶执政,面对心存吞噬之意的政敌,赵简子是绝不会为其寻衅提供借口的。赵简子的才智见重于当时及后世,汉朝刘向曾赞誉赵简子“可谓内省外知人矣哉!”⑬他对当时残酷的政治氛围始终保持着清醒的认识。

赵简子墓葬虽然在重大礼制上不存在僭越行为,但是赵氏家族努力的强盛从墓葬中还是可窥一斑的。此墓车马坑的规模堪称宏伟,殉葬车马众多,不能排除墓主人有意炫耀其生前显赫军威的动机。此外,赵简子墓随葬兵器数量甚众,今人瞩目。报告云:“随葬武器之众多,原金胜村赵简子墓的丧葬规格正是其具体体现。与车马坑规模之宏大,绝非是偶然的巧合,而是相互印证了墓主人生前一定是一位拥有强大武装力量的显赫人物。”赵氏势力的强盛也有文献可资佐证:其一,《史记·赵世家》已称赵简子的继承人为“太子”。梁玉绳驳之曰:“简子,大夫也,而称其子为太子,可乎?”⑭史迁非不知简子为晋卿,其笔锋的转换,可视作对赵简子当时真实政治地位的一种客观描述。其二,赵简子又曾语其属下曰:“我之帝所甚乐,与百神游于钧天”,并谓帝语之曰:“晋国且世衰,七世而亡”⑮,很显然赵简子已经在为以赵代晋进行舆论准备。其三,鲁哀公十三年,赵简子陪同晋定公与吴王夫差在黄池会盟,会上不闻晋君作为,只见简子与吴争长⑯。而且其后人赵襄子曾言:“黄池之役,先主与吴王有质,曰’好恶同之’。”襄子为践诺专门使人慰问将要亡国的吴王,则黄池之会简直可称吴赵结盟。

然而,总的来看,赵简子还是相当克制的,这正如晁福林先生所言:“新的君主们尽管干着否定传统的伟业,并且早已作威作福,但他们心里还不踏实”,⑰因为实现质变的时机尚未成熟,他们还需借用“传统”的幌子去谋取最大的利益。因此,赵简子时赵氏势力虽然已是蒸蒸日上,但仍处于蓄势时期,遵守礼制是赵氏在残酷的政治氛围中必须做出的一种姿态,太原金胜村赵简子墓的丧葬规格正是其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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