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宝典:超额利润分享激励机制,实施4步骤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指导“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率先推进相关工作,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文|张军(知本咨询中长期激励资深专家、项目管理专家)

《操作指引》明确了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制定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兑现方案》和实施兑现。
下面从实操的角度,详细介绍具体步骤如何操作。
一、整体流程
超额利润分享按照“三年周期规划,年度滚动实施”的基本思路开展。
以《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为总体引领和基本原则,并规范各项制度和确定中长期指标。
以各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为具体落地指导,开展超额利润分享额核定和兑现,整体流程如下:
企业在超额利润分享周期首年度期初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T 年至 T+2 年)》,以三年为周期开展超额利润分享管理;可同步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T 年度)》,明确首年度开展超额利润分享的各项依据。
次年度期初根据目标利润达成情况,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 T 年度)》,并以兑现方案为依据实施兑现并备案;同步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T+1 年度)》,明确次年度开展超额利润分享的各项依据,依次类推,滚动实施。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到期后,具备继续开展超额利润分享条件的,应根据下一周期战略发展目标重新制定《方案》,并开展实施。
二、具体操作步骤
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方式,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步骤:
1、制定方案
方案一般三年为一周期,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确定激励对象的原则和标准、设定高目标利润的原则和标准、分享比例、实施及兑现流程、约束条件、退出规定、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等。
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由董事会发起制定,由经理层组织协调,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编制,编制完成后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决策审批程序应分为内部审核与民主决策和上级审批程序两大阶段,针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不同实施条件的企业,对应程序也有所差别,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实施。
《操作指引》规定方案制定后,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及有关规定,按出资关系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控股股东(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地方国资委同意。
2、制定实施细则
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企业一般每年年初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当年目标利润,报控股股东同意。
实施细则一般与企业当年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同步制定,相互关联和匹配。
企业根据《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原则和指标,由董事会发起《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的制定,由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完成后,无需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审核后,报上级控股股东方同意。
3、制定兑现方案
企业应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开展的同期根据经审计的经营业绩结果等情况,核算年度超额利润,并根据当年《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核定超额利润分享额和激励对象个人分享所得,并据此制定《兑现方案》。
兑现方案应由董事会发起制定,由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完成后,无需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审核后,报上级控股股东方同意。
审批通过后按照《兑现方案》实施兑现,兑现结果应报控股股东方备案。
上一年度《兑现方案》的决策审批主体和程序和下一年度《实施细则》的审批主体和程序高度重叠,应同期同步进行。
4、实施兑现
企业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兑现方案实施兑现,并将实际兑现结果报上级单位备案。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与兑现的主要流程:
(1)核定年度超额利润
企业根据当年净资产变化情况,对当年目标利润进行最终核定。
企业根据经审计的经营业绩结果,确定企业当年度净利润,核定时剔除相关影响因素。
根据最终核定的净利润总额与当年目标利润指标,确定超额利润总额。
(2)核定超额利润分享额
超额利润分享应以企业超额利润创造、岗位价值为基础,并和激励对象岗位业绩考核表现挂钩,以如下指标作为兑现的主要依据:
1)企业当年超额利润分享总额
在明确超额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企业依据约定的超额利润比例确定当年度超额利润分享总额,即:超额利润分享总额 = 超额利润 × 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2)激励对象的岗位分享比例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班子)内部分配总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分享总额的30%。
(3)开展兑现
各激励对象满足岗位履职的基本要求的,有权获得超额利润分享奖金。
具体履职要求如下:
1)岗位任职满一年的,有权获得分享期满当年及后续各年度的超额利润分享奖金。
2)个人年度考核达到兑现要求的,有权获得当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奖金。
具体考核兑现要求应结合岗位特征确定,原则上:对于企业班子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同时满足党组织干部考核合格、企业整体经营业绩考核合格、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或业绩责任考核)合格。
对于中层管理人员、研发或项目市场负责人、分公司/经营中心/事业部负责人,要同时满足所属部门/单位整体各项业绩指标或项目指标合格、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或业绩责任考核合格)。
对于基层核心骨干人员,应确保个人业绩考核或关键绩效考核合格。
计划期内,激励对象岗位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根据岗位变化调整激励对象分配比例。
激励对象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批和备案的当年度《兑现方案》中核定的奖金标准,在《兑现方案》相关决策审批通过后的次月付薪日以现金形式发放超额利润分享奖金,历史各年度超额奖金的递延支付部分同步发放。
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小结
《操作指引》指出,企业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需要把握战略引领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增量激励原则。
在实操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操作指引》中没有涉及,也没有相关案例等,都需要以这三大原则为基础,一企一策的详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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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亿亿   校对/阿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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