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律)南京一业主卖了房子留下地下室,买房4年...
【南京一业主卖了房子留下地下室,买房4年半后才知晓,起诉索要】
在很多小区都设置有地下室,没有产权,但可供业主使用。那么,在业主卖掉房子后,还可以继续占有地下室吗?近日,南京江宁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诉讼案,买房者时隔4年半才发现,地下室一直被原业主占有使用,于是将原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移交地下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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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张某在某新开盘的小区购得一处商品房,次年,其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委托物业,对单元地下室进行了分割,并以抓阄的方式,为整个单元的12户业主都分配了一间地下室使用,张某也分得了一间。
2016年,张某将房子卖给了高某,但并未告知对方自己还拥有一小间地下室的使用权,而是继续由自己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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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了2020年9月,高某才了解到这一情况,于是向张某提出,要求对方移交这间地下室,但遭到张某拒绝。其后,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获得该地下室的使用权,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过去几年占用该地下室的使用费。
张某称,根据他购得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该地下室并未计入公摊面积,因此也就不属于业主共有,与房屋没有关系,可以单独处置。他在将房子卖给高某的同时,没有交付地下室,不属于违约行为。
张某的观点正确吗?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室是建筑区划内的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张某出售房屋给高某,其所享有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让。最终判决,张某向高某交付地下室,并支付4年多的使用费。
道理其实很浅显,地下室作为业主共有设施,张某之所以可以使用,是因为他是业主。卖掉房子后,他不再是业主,那么就应该将地下室的使用权交付给新的业主。仍然由自己占有、使用,肯定侵犯了新业主的权益,理应交付地下室并赔偿。
来源:二十四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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