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违法强拆造成屋内物品被埋,赔偿义务机关难逃举证责任

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拆迁部门既想加快拆迁进程,又想省下给拆迁户的补偿款,频繁找到拆迁户协商补偿事宜,却又不拿出诚意,拆迁户又不愿妥协退让,导致双方对拆迁补偿谈不拢,拆迁部门此时就很可能会对拆迁户房屋实施违法强拆。一旦强拆,很多拆迁户都会面临着严重损失,而很多拆迁部门都是突然强拆,没有给拆迁户准备时间,很多生活用品,贵重物品都被埋在了废墟之中,此时,如何证明物品受损情况呢?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系河南人,其房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筑面积102平方米。2014年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2016年,谢某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区政府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区政府赔偿其要求中原区政府赔偿其房屋损失、屋内财产损失、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物业费损失、拆迁搬家奖励费、过渡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82915元。而区政府却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通知书,对谢某不予行政赔偿。谢某不服,遂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经过

一审法院对于原告的大部分主张都未予支持,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306000元整及利息以及搬迁补助、固定设备拆装费及房屋装修装饰费用5000元整。而对于原告谢某主张的屋内财产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因谢某并未举证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主张的奖励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因赔偿数额过低,谢某无法认可,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而在室内物品赔偿以及过渡费赔偿的问题上,最高院给出了不同观点。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拆过程中依法对谢某的室内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和保存。而从谢某提交的现场照片和室内装修及室内家具明细清单所反映的情况看,其主张的相关损失并未超出日常生活用品的合理范围。在此情况下,区政府应当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一、二审法院却将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谢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而关于谢某主张的过渡费,系区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直接导致的,应当由区政府予以赔偿。最高院最终裁定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经河南省高院对案件的再次审理,撤销了此前的赔偿判决,并对谢某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费用以及过渡费即租房费用予以支持。

案件总结

一般来说,当拆迁部门违法强拆了拆迁户的房屋,想要让其恢复原状几乎是不可能的,但相应的赔偿是应当给的。在违法强拆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行政机关没有清点财物,也没有进行评估就直接实施强拆的情况。房屋被毁损后,屋内物品都被砸在废墟中,原告很难提供屋内物品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如果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但在这里还是要提醒您,在知道自家房屋涉及拆迁问题时,就要开始进行证据的收集,为之后的维权做充分的准备。因征地拆迁维权程序复杂,每一个维权程序都至关重要,建议您还是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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