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古代的典妻制度

代孕在我国法律上是禁止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双方签订代孕协议,协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属无效合同。

代孕这种现象不是现在才有,而是古代就有,只不过在古代,不叫代孕,而叫典妻。

典妻”就是穷人家的男人把自己的老婆抵押给有钱人家,为有钱人家生孩子,传宗接代,而换来一部分金钱以养活家人的行为。

典妻制度历史悠久,起源于汉朝,形成于唐朝,成熟于宋朝,到元明清时,达到典盛时期。

不是所有的贫穷女性都能被典妻,必须是具备生育能力的女人才能做典妻。

可见,被当做典妻的女人只是帮别人家生孩子的工具,而对自己的家人来说,被当做典妻的女人只是换来钱财以解家庭燃眉之急的商品。

对于被当做典妻的女人来说,是一种很残忍的悲哀。

典妻虽然是一种临时的用来传宗接代的婚情方式,但是为了给孩子在家族中一个正当的名分,在礼法上也是很有讲究的,也要通过正式的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可以说跟正常的婚姻没有两样。

典妻有交易的契约,在契约上写明典妻时间和租妻金额。时间一般为3至5年,租金随时间长短约定,此外还写明在出典期间不能回去见自己的丈夫,更不能和自己原来的丈夫同居,也不能照看自己的孩子等要求,然后由两方共同签署,契约生效。

典妻在承典人的家中地位低下,纯粹被当作生育机器和玩弄的玩具,为承典方生完孩子以后就必须回到原来的家庭,永远不能再见与承典方生的孩子,也是自己的孩子。

所以最痛苦的就是骨肉分离永无机会再见的时刻。

典妻是一种陋习,和现在的“代孕”一样,是一种不合法的陋习。

在古代,法律也是禁止典妻的,但由于战争和贫穷,这种陋习依然存在,屡禁不止。《汉书主父偃传》中讲到: “嫁妻卖子 ,法不能禁,义不能止”。意思是虽然法律禁止,但仍然无法阻止人们出卖自己妻子的行为。

可见,典妻行为在汉代起源时,法律就是明文禁止的。指可惜由于贫穷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借妻生子的典妻行为屡禁不止。在清朝更是泛滥成灾,达到鼎盛。

《汪景棋西征随笔 》写到:

清初康雍乾三朝,向称“太平盛世",“然督抚藩桌,皆满洲人为之。此辈不谙吏制,贪暴成性。三十年来,有司民以奉上官,取之间左者,十倍正供,析杨梗桔,至卖儿贴妇以偿"。

意思是说有传宗接代需求的家庭,等不及子嗣繁育的问题,家庭条件相对较好,又没有休妻纳妾等打算的,则寻求典妻家庭,借助典妻家庭的妻子,帮助自己繁育子嗣,这就形成了一个供需两全的“市场”。

“富人典业,贫子典妻”,典妻对于贫穷家庭来说,也是一种无奈而又悲哀的选择。

值得欣慰的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典妻现象得到彻底的消失。

没有想到的是,随着郑爽代孕弃养的风波涌现,和古代典妻想象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代孕”行为会在当今社会出现。

只不过古代的典妻是穷人的无奈,而现代的“代孕”却是有钱人玩的游戏!

这种现象真是让人感慨万千,难怪会引起吃瓜群众的广泛关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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