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将出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推进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丁鹤、何足道
电话:(010)65645770、(010)65645786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推进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应用国家信息系统(包括地方自建信息系统,下同)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运行和跨省转移商请、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年报报送、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等工作,有序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二、工作安排

(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按照分级分类和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原则,自2021年起,上一年度实际产生10吨及以上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依法通过国家信息系统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等信息化环境管理要求,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信息化环境管理。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商请过程应在国家信息系统中开展,实现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追踪。

(三)规范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持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国家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情况。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和单位按月或季度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情况。

(四)规范危险废物出口核准信息化环境管理。申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的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危险废物申报信息中填报危险废物出口相关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和出口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在国家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作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的依据,并与排污许可管理等做好衔接。

(二)强化信息系统应用与对接。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保障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互通互联。各地自建信息系统应实现在国家信息系统统一门户登录,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与国家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转移和出口等信息填报以及关联和校验功能,并根据国家信息系统升级要求及时升级对接。

(三)强化信息化技术支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会同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负责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编制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标准通则,根据新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升级完善国家信息系统,对各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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