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位)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二)

摘要
目前我国关于车库(位)的法律层面上的立法主要见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未对车库(位)的权属、取得方式及性质、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权等相关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也因此出现了一些纠纷,现就该类纠纷中存在的几个比较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笔者拟通过案例形式,加以分析,以供读者参考。本文为该系列案例分析中的第二篇。
案例二
福建B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B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事实:
2007年12月30日,B贸易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与福建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C公司将天元花园第5#幢三层06号车位出卖给B公司,价款为1500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1500元价款,C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向B公司交付了该车位,但B公司至今未能办理该车位的所有权登记手续。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B公司与C公司就该车位所在小区天元花园内的其他车位,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B公司均于同期起诉至一审法院,所涉车位共35个。另外,B公司系天元花园9#楼01店面、02店面、03店面的所有人,为天元花园业主。
B公司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法律并未规定开发商向小区内的业主出售车位应征求小区内其他业主的意见。其次,虽然B公司购买了35个车位,但是自B公司购买车位至今已逾8年,没有任何小区业主提出过异议,表示其利益受损害。一审法院仅凭B公司购买车位的数量就认定B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小区内其他业主利益,是主观臆断。一审法院亦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
C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观点: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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